选举权 编辑
选举权,在民主过程中,意指公民权中与选举相关之权利,或对该权利之行使,又称公权。在民主社会中,选举权除了选举时的投票权之外,也包括成为候选人的权利。成为选举候选人的权利,有时也被称为被选举权,同时拥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称为完全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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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是指于2016年1月16日举行的中华民国第14任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台湾选举。其与2016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共同构成2016年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该届选举为中华民国第六次总统、副总统直接选举,采用普通、直接选举、选举权、无记名、单记、多数制投票制度。第12、13任总统马英九将于2016年5月20日任期届满,因已连任一次,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及其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所以此次无法再度竞选。
选举是一种正式的决策过程,由人们投票选出某个职位的出任人选、或适用于整个组织的过程。因此,选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选择方法,如比赛筛选、随机决定或市场决定。选举通常被定义为被管治者意愿的一种正式表达方式,这些表达的意愿会集合并转化为一种集体决策,用来决定谁可以管治,包括谁可以继续执政、谁应该下台、和谁应该取而代之。虽然没有一套关于选举之单一普世之国际标准,但确已形成一些共识,包括通过举行自由、平等且定期之选举来保证成人之普选权,不记名投票且免于胁迫之原则,一人一票之原则。选举是一种民主过程,合资格选民拥有投票及选择的权利,称为选举权
选举是一种正式的决策过程,由人们投票选出某个职位的出任人选、或适用于整个组织的过程。因此,选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选择方法,如比赛筛选、随机决定或市场决定。选举通常被定义为被管治者意愿的一种正式表达方式,这些表达的意愿会集合并转化为一种集体决策,用来决定谁可以管治,包括谁可以继续执政、谁应该下台、和谁应该取而代之。虽然没有一套关于选举之单一普世之国际标准,但确已形成一些共识,包括通过举行自由、平等且定期之选举来保证成人之普选权,不记名投票且免于胁迫之原则,一人一票之原则。选举是一种民主过程,合资格选民拥有投票及选择的权利,称为选举权
2008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是指于2008年3月22日举行的中华民国第12任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台湾选举,暨第五案、第六案中华民国全国性公民投票,也是第四次总统直选,于2008年3月22日举行。此项选举采用普通、直接选举、选举权、无记名、单记、多数制投票制度。第10、11任总统陈水扁将于2008年5月20日任期届满,因已连任一次,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及其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总统、副总统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所以此次无法再度竞选。
2012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是指于2012年1月14日举行的中华民国第13任中华民国总统、中华民国副总统台湾选举,与2012年中华民国立法委员选举共同构成2012年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及立法委员选举。该次选举为中华民国第五次总统、副总统直接选举,采用普通、直接选举、选举权、无记名、单记、多数制投票制度。当选人于同年5月20日宣誓就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又称“B公约”,是一份在1966年12月16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多方条约,是国际人权宪章体系的第一个文件,
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该公约使缔约国承担责任,要尊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存权、宗教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审讯等等。
日本的皇室包括天皇及皇族,具体的构成包括天皇与内廷皇族组成的“内廷”、加上其他男性皇族及其家庭组成的数个宫家。皇室成员没有日本姓氏,无选举权,不受日本的户籍日本法律管理,而有专门的《皇室典范》规范皇室的运作。
中华民国地方性公民投票是依照《公民投票法》,在中华民国各中华民国行政区划为范围实施的公民投票。投票以普通、选举权、直接选举、不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截至2022年07月为止,经由中华民国各地方选举委员会公告成案、并举行投票的地方性公民投票已有6案,其中有4案遭到否决,2案同意。
会员,是一个社团的成员,有会规条款,有权利和责任。会员可以分为不同的级别,例如按选举权分类,分为基本会员,干事会成员或大选举团成员和主席、副主席、干事等。
普遍选举,又称普通选举权、普选、普及选举、普通选举、普遍选举权,在民主政体中,将选举权延伸至任何一个成年公民,称为普通选举,但是这个权利通常不包括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士,以及未拥有国籍的非公民与特定人士。拥有普选权,也代表,在这个国家中,无论性别、年龄、种族、信仰、社会状况,只要是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