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为中华民国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2月成立。简称监院。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华民国五院中可负责行使弹劾权、纠举权、监察权、监试权及审计权;1992年前与国民大会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国会职权。这个机关相当于欧洲审计院、美国政府问责署、韩国监查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监察院为中华民国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2月成立。简称监院。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华民国五院中可负责行使弹劾权、纠举权、监察权、监试权及审计权;1992年前与国民大会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国会职权。这个机关相当于欧洲审计院、美国政府问责署、韩国监查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监察院为中华民国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2月成立。简称监院。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华民国五院中可负责行使弹劾权、纠举权、监察权、监试权及审计权;1992年前与国民大会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国会职权。这个机关相当于欧洲审计院、美国政府问责署、韩国监查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