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宪法法令 编辑
1867年宪法法令,前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最初是由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过英国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务,加拿大仅获得自治权,仍被视为大英帝国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才获得完全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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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行政区划是由10个省和3个地区所组成的。省和地区的主要不同的地方在于省是根据《1867年宪法法令》所设立的,但地区是据联邦法律所设立的,所以地区由加拿大政府直接管辖、省则是由各省的政府所管辖的。
加拿大最高法院位于加拿大首都渥太华,由加拿大国会依据《1867年宪法法令》第101条所制定的《最高法院法令》设立,是加拿大法律体系内的最终上诉法庭,其判决对全国的下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加拿大最高法院是一个“双语”及“双法系”的法院,意即其会以两种官方语言——英语和法语——受理来自两大法系——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上诉。除了依法有权上诉的案件外,加拿大最高法院每年会向就省、地区或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上诉请求颁下40至75份上诉许可。除一般诉讼外,加拿大最高法院亦对联邦政府就重大议题提出的参考问题出具司法意见,并受理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对于省上诉法院司法意见的上诉。
加拿大《刑事法典》是一部将加拿大主要犯罪及刑事诉讼以法典化订明的法例。其正式的详题为《关于刑事法律的法令》。在法律报告中,该法典有时缩写为Cr.C. 。《1867年宪法法令》第91条确立了加拿大国会对加拿大刑事法律的唯一管辖权。
在加拿大联邦制下,加拿大君主也在安大略省一级运作,是该省西敏制议会民主制的核心。因此,安大略省一级的官方可被称为安大略省官方、安大略省女皇、安大略省女皇陛下。《1867年宪法法令》将安大略省官方的各种职能分配予君主派遣的代表,即安大略省省督。省督的治理受到君主立宪制及惯例的限制。
英属北美法令是两部英国法律,它们建立了加拿大的联邦制度,并确立了加拿大的自治领地位。共有两部同名法令,分别于1867年和1871年立法。其中《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后来在加拿大被改名称为《1867年宪法法令》。英属北美法令在加拿大一直实行,直到1982年加拿大宪法通过后才被取代。
加拿大《刑事法典》是一部将加拿大主要犯罪及刑事诉讼以法典化订明的法例。其正式的详题为《关于刑事法律的法令》。在法律报告中,该法典有时缩写为Cr.C. 。《1867年宪法法令》第91条确立了加拿大国会对加拿大刑事法律的唯一管辖权。
加拿大《刑事法典》是一部将加拿大主要犯罪及刑事诉讼以法典化订明的法例。其正式的详题为《关于刑事法律的法令》。在法律报告中,该法典有时缩写为Cr.C. 。《1867年宪法法令》第91条确立了加拿大国会对加拿大刑事法律的唯一管辖权。
根据《1867年宪法法令》第91条,加拿大国会对加拿大的婚姻及离婚拥有独有的立法权限。《1867年宪法法令》亦在第92条赋予省级立法机构制定法例以规管婚礼的举行的的权力。
加拿大的行政区划是由10个省和3个地区所组成的。省和地区的主要不同的地方在于省是根据《1867年宪法法令》所设立的,但地区是据联邦法律所设立的,所以地区由加拿大政府直接管辖、省则是由各省的政府所管辖的。
在加拿大联邦制下,加拿大君主也在安大略省一级运作,是该省西敏制议会民主制的核心。因此,安大略省一级的官方可被称为安大略省官方、安大略省女皇、安大略省女皇陛下。《1867年宪法法令》将安大略省官方的各种职能分配予君主派遣的代表,即安大略省省督。省督的治理受到君主立宪制及惯例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