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西敏法令 编辑
西敏法令是英国国会在1931年通过的法案,赋大英帝国自治领更大自治权。此法案中订明:
2
相关
1867年宪法法令,前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最初是由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过英国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务,加拿大仅获得自治权,仍被视为大英帝国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才获得完全自治。
金-拜恩事件是1926年发生于加拿大的一次宪政危机,起因是时任加拿大总督的朱利安·拜恩拒绝接受时任总理威廉·莱昂·麦肯齐·金解散议会进行联邦选举的请求。这场危机促使英国政府重新定义加拿大总督的职责,其影响也不仅限于加拿大国内,还波及大英帝国的其它自治领。最终促使帝国会议的举行,并通过了《1931年西敏法令》。根据大英帝国的制宪会议,总督曾在其帝国委员会和加拿大议会中均代表主权国家,但该公约已与拜恩的前任们,加拿大政府和加拿大人民一起演变成一种非主权的传统。英国政府干预加拿大的政治事务。1931年之后,总督仍是加拿大宪法监督机构中的重要人物,但这一角色取代了以前的帝国职责。
新西兰自治领是新西兰殖民地的继承国。新西兰于1841年成为英国皇家殖民地,之后又获得大量自治权。新西兰曾考虑加入但最终选择不加入隔海相望的澳大利亚,未几于1907年9月26日由英王爱德华七世宣告成为自治领,逐渐享有自主国防和外交。1947年,新西兰接受1931年西敏法令,成为彻底独立的主权国家,但成立自治领的王室宣言从未被撤销,故自治领的法理地位直到今天仍然有效。
1942年西敏法令采纳法令》是澳大利亚国会立法,正式采纳了英国国会通过的《1931年西敏法令》的第2-6条。《采纳法令》所采纳的条文使得大英帝国的各自治领获得全面立法独立。《1931年西敏法令》的其他条文还限制了英国国会针对自治领的立法权力。
1937年王位继承法令》是一条加拿大国会国会法令,追认加拿大内阁同意英国议会的《1936年国王陛下退位宣言法令》,容许英王爱德华八世退位。本法令仅属象征式,因为根据《1931年西敏法令》,英国法令凭借加拿大内阁的请求和同意后,就可成为加拿大本地法律。
《1942年西敏法令采纳法令》是澳大利亚国会立法,正式采纳了英国国会通过的《1931年西敏法令》的第2-6条。《采纳法令》所采纳的条文使得大英帝国的各自治领获得全面立法独立。《1931年西敏法令》的其他条文还限制了英国国会针对自治领的立法权力。
《1937年王位继承法令》是一条加拿大国会国会法令,追认加拿大内阁同意英国议会的《1936年国王陛下退位宣言法令》,容许英王爱德华八世退位。本法令仅属象征式,因为根据《1931年西敏法令》,英国法令凭借加拿大内阁的请求和同意后,就可成为加拿大本地法律。
1867年宪法法令,前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最初是由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过英国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务,加拿大仅获得自治权,仍被视为大英帝国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才获得完全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