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宪法 编辑
加拿大宪法由成文法、不成文惯例、习惯法组成。宪法规定了政府组成、公民权利等。加拿大宪法的组成现由1982年宪法法案52章定义。加拿大宪法受英国美国影响较大,采用美国的联邦制与英国的议会民主制。加拿大保障省的地方自治权力,相当于美国保障州的权利。至今该宪法尚未在魁北克省议会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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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年宪法法令,前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最初是由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过英国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务,加拿大仅获得自治权,仍被视为大英帝国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才获得完全自治。
加拿大联邦化是指联邦制的加拿大自治领最终在1867年7月1日建立的过程。当日三个英国殖民地成为新自治领的四个加拿大行政区划。原有的加拿大联合省划分为魁北克及安大略,并联同新不伦瑞克及新斯科舍,四省成为新的加拿大自治领之省份。联邦化之日被定为自治领日,注意当时并非从英国独立,而是建立了一个英国名下的“自治领”,所以这一天在加拿大一直被称为“自治领日”,而非“国庆节”。直到1982年,英国女王兼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签署命令,将加拿大宪法修宪权移交加拿大国会,至此加拿大与英国的特殊关系终结,成为完全主权独立的国家,7月1日这一天才被改称为“加拿大日”,即俗称的“加拿大国庆节”。所以虽然1867年7月1日常常被民众以及媒体称为“建国日”,但严格来说是一种误称,比如2017年“建国150周年”。
加拿大联邦化是指联邦制的加拿大自治领最终在1867年7月1日建立的过程。当日三个英国殖民地成为新自治领的四个加拿大行政区划。原有的加拿大联合省划分为魁北克及安大略,并联同新不伦瑞克及新斯科舍,四省成为新的加拿大自治领之省份。联邦化之日被定为自治领日,注意当时并非从英国独立,而是建立了一个英国名下的“自治领”,所以这一天在加拿大一直被称为“自治领日”,而非“国庆节”。直到1982年,英国女王兼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签署命令,将加拿大宪法修宪权移交加拿大国会,至此加拿大与英国的特殊关系终结,成为完全主权独立的国家,7月1日这一天才被改称为“加拿大日”,即俗称的“加拿大国庆节”。所以虽然1867年7月1日常常被民众以及媒体称为“建国日”,但严格来说是一种误称,比如2017年“建国150周年”。
女王之加拿大枢密院,又称陛下加拿大枢密院,是西敏制加拿大宪法下一个由加拿大君主的私人顾问组成的国务咨询机构。虽然名义上枢密院向君主提供有关国务和宪制事务的建议,但实际上根据西敏制责任政府的原则,加拿大君主及其总督只会根据隶属枢密院的加拿大内阁的建议行事。
加拿大原住民法律是加拿大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涉及与加拿大原住民有关的各种问题。 在加拿大语境中,原住民法律与原住民固有法律为不同概念:原住民固有法律是指原住民族及群体固有的法律传统、惯例及实践; 加拿大原住民法律则是加拿大官方制定的关于宪法承认的原住民土地及传统习俗权利的法律。原住民是加拿大宪法中使用的一个术语,包括第一民族、因纽特人及梅蒂人。 加拿大原住民法律执行和解释加拿大官方与原住民之间的特定条约,并管理他们之间的大部分交往。原住民法律的一个主要领域涉及官方对于原住民的咨询与通融的责任。
加拿大联邦化是指联邦制的加拿大自治领最终在1867年7月1日建立的过程。当日三个英国殖民地成为新自治领的四个加拿大行政区划。原有的加拿大联合省划分为魁北克及安大略,并联同新不伦瑞克及新斯科舍,四省成为新的加拿大自治领之省份。联邦化之日被定为自治领日,注意当时并非从英国独立,而是建立了一个英国名下的“自治领”,所以这一天在加拿大一直被称为“自治领日”,而非“国庆节”。直到1982年,英国女王兼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签署命令,将加拿大宪法修宪权移交加拿大国会,至此加拿大与英国的特殊关系终结,成为完全主权独立的国家,7月1日这一天才被改称为“加拿大日”,即俗称的“加拿大国庆节”。所以虽然1867年7月1日常常被民众以及媒体称为“建国日”,但严格来说是一种误称,比如2017年“建国150周年”。
1867年宪法法令,前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最初是由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过英国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务,加拿大仅获得自治权,仍被视为大英帝国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才获得完全自治。
1867年宪法法令,前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最初是由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过英国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务,加拿大仅获得自治权,仍被视为大英帝国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才获得完全自治。
1867年宪法法令,前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最初是由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过英国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务,加拿大仅获得自治权,仍被视为大英帝国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才获得完全自治。
1867年宪法法令,前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最初是由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过英国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务,加拿大仅获得自治权,仍被视为大英帝国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令才获得完全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