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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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当天在通过后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确保台湾如和平统一后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须依法以必要行为维持中国统一。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唯一一部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的法律,可能与两岸的“中国”状况的现状与可谈判性有关,并不因这些问题而失去效用。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当天在通过后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确保台湾如和平统一后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须依法以必要行为维持中国统一。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唯一一部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的法律,可能与两岸的“中国”状况的现状与可谈判性有关,并不因这些问题而失去效用。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当天在通过后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确保台湾如和平统一后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须依法以必要行为维持中国统一。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唯一一部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的法律,可能与两岸的“中国”状况的现状与可谈判性有关,并不因这些问题而失去效用。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当天在通过后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确保台湾如和平统一后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须依法以必要行为维持中国统一。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唯一一部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的法律,可能与两岸的“中国”状况的现状与可谈判性有关,并不因这些问题而失去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