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 编辑
《反分裂国家法》是在2005年3月14日举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当天在通过后就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并立即予以实施。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鼓励两岸继续交流合作,确保台湾如和平统一后的自治地位,首次明确提出了在三种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须依法以必要行为维持中国统一。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唯一一部未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称的法律,可能与两岸的“中国”状况的现状与可谈判性有关,并不因这些问题而失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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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顽固分子清单,是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拟定的名单,宣称被列入名单的“台独”顽固分子及其支持者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规条款终身追究刑事责任,最重可判处无期徒刑。
“台独”顽固分子清单,是一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拟定的名单,宣称被列入名单的“台独”顽固分子及其支持者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依据《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规条款终身追究刑事责任,最重可判处无期徒刑。
反脱离联邦法是一个不存在的美国法律,出自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在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时提及,曾被认为是美国联邦政府在1861年对抗美利坚联盟国时制定的统一法律。而反分裂法制定后,各大中文媒体纷纷援引并伪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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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意识型态、国际外交政策,以及对于台湾海峡两岸关系的基本原则,官方的论述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这一原则追求中国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则在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