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是澳门的“小宪法”,代替了澳门回归前的《澳门组织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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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一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身份证明局负责签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代表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也可以办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的事宜,但有严格的规定和周密的安排。
五十年不变,是指时任中国共产党中央顾问委员会主任邓小平于1984年提出的方针,全称为“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现有的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邓小平提出“五十年不变”后,该方针被载于《中英联合声明》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中英联合声明|s:中英联合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条相应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其后,在澳门前途问题谈判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提出了一国两制、澳人治澳,原有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的方针。同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条相应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根据五十年不变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诺香港回归及澳门回归后,保持其原有制度不变的时间分别截至2047年6月30日、2049年12月19日,由此亦衍生出“2047年香港前途问题”、“2049年澳门前途问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首长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政治代表。此职位创建于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门回归前澳门总督的职务。澳门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再报上国务院总理亲自签令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也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有权罢免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首长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政治代表。此职位创建于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门回归前澳门总督的职务。澳门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再报上国务院总理亲自签令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也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有权罢免行政长官。
澳门政治制度改革,简称政制改革或政改,以1999年12月20日为界,分为澳葡时期和澳门回归后的政治制度改革。现通常指后者,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落实的一系列政治制度上的改动。
201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在2019年8月25日举行,选出第五届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现任行政长官崔世安由于已经连任一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不得再竞选行政长官。2019年6月16日,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投票,产生399名选委,其中344人由澳门不同届别或界别组合选出。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首长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政治代表。此职位创建于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门回归前澳门总督的职务。澳门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再报上国务院总理亲自签令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也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有权罢免行政长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在港澳两地俗称人大释法,可以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澳门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特定条文作出法律解释来表明立法原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项、《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及《澳门基本法》第143条,这些条文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及《澳门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释法可由特区当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亦可自行释法,人大释法与港澳的基本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是事实上的港澳地区的终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简称外交部驻澳特派员公署,是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澳门设立的,负责处理澳门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外交事务的外交机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首长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政治代表。此职位创建于1999年12月20日,大致上代替澳门回归前澳门总督的职务。澳门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再报上国务院总理亲自签令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行政长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也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有权罢免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