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是社会仪式的一种,有订婚典礼,现代大多在订婚当天由女方宴客女方亲友及男方参加典礼的亲友,告知大众此对情侣双方已心有所属,并准备步入结婚阶段。东亚传统的订婚仪式称为包括纳采、纳征、下文定,现代多简化至只保留纳征。有些法律也不再保留仪式或书面的要求,如中华民国民法,将订婚规范为婚约,不以仪式、书面或交换礼物等习俗上所惯行的活动为必要,仅订婚之当事人双方互相有合意,具将缔结正式婚姻之意思,即可成立婚约。
多元成家立法草案是指中华民国有关修改中华民国民法中涉及婚姻及家庭制度以促进性别平等的中华民国法律草案。最早起源于1990年代起台湾社会对性别平等相关议题的重视,之后在马英九政府时代起由关注性别平等的社会团体推动修法,是“性别主流化”的一环。随着部分争议相对较少的法律与政策施行后,目前经常以“多元成家”概括及通称相关审议中的议题,内容包含婚姻平权草案、伴侣制度草案、家属制度草案等三个法案,目前其中又以同性婚姻关系的合法化、领养子女的权利最引起舆论关注与评论。三个草案各自独立,且同时送入立法院审查,其中婚姻平权草案首先获得足够提案立委人数的连署,并在2013年10月25日通过三读,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伴侣制度草案、家属制度草案仍处于民间倡议的阶段。
物权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其为一种物权法上的请求权,目的是为了要使物权之内容得以完全实现,故当该物权遇到特定事由的妨碍,导致物权人无法完全实现其基于该物权所拥有之权利内容时,物权人得以行使此等请求权以排除该特定事由之妨碍。关于物权请求权之规定,中华民国民法是规定在第7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是规定在第34、35条。
物权请求权,又称为物上请求权,其为一种物权法上的请求权,目的是为了要使物权之内容得以完全实现,故当该物权遇到特定事由的妨碍,导致物权人无法完全实现其基于该物权所拥有之权利内容时,物权人得以行使此等请求权以排除该特定事由之妨碍。关于物权请求权之规定,中华民国民法是规定在第7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是规定在第34、35条。
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8年4月3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名誉权受侵害之人,得否依中华民国民法第195条强迫被告道歉,亦即名誉受损之人可不可以透过国家强迫对方道歉,而可能违反他方拒绝道歉的自由?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释字第577号解释后有关不表意自由、人性尊严及良心自由的重要解释。
应继分是在共同继承中,共同继承人就遗产所得继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继承人应继承之比例,为法定应继分,若许由被继承人变更法定应继分,以遗嘱另行为指定,则为指定应继分,但中华民国民法对此有限制,不得违反特留分之规定。
多元成家立法草案是指中华民国有关修改中华民国民法中涉及婚姻及家庭制度以促进性别平等的中华民国法律草案。最早起源于1990年代起台湾社会对性别平等相关议题的重视,之后在马英九政府时代起由关注性别平等的社会团体推动修法,是“性别主流化”的一环。随着部分争议相对较少的法律与政策施行后,目前经常以“多元成家”概括及通称相关审议中的议题,内容包含婚姻平权草案、伴侣制度草案、家属制度草案等三个法案,目前其中又以同性婚姻关系的合法化、领养子女的权利最引起舆论关注与评论。三个草案各自独立,且同时送入立法院审查,其中婚姻平权草案首先获得足够提案立委人数的连署,并在2013年10月25日通过三读,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伴侣制度草案、家属制度草案仍处于民间倡议的阶段。
订婚是社会仪式的一种,有订婚典礼,现代大多在订婚当天由女方宴客女方亲友及男方参加典礼的亲友,告知大众此对情侣双方已心有所属,并准备步入结婚阶段。东亚传统的订婚仪式称为包括纳采、纳征、下文定,现代多简化至只保留纳征。有些法律也不再保留仪式或书面的要求,如中华民国民法,将订婚规范为婚约,不以仪式、书面或交换礼物等习俗上所惯行的活动为必要,仅订婚之当事人双方互相有合意,具将缔结正式婚姻之意思,即可成立婚约。
订婚是社会仪式的一种,有订婚典礼,现代大多在订婚当天由女方宴客女方亲友及男方参加典礼的亲友,告知大众此对情侣双方已心有所属,并准备步入结婚阶段。东亚传统的订婚仪式称为包括纳采、纳征、下文定,现代多简化至只保留纳征。有些法律也不再保留仪式或书面的要求,如中华民国民法,将订婚规范为婚约,不以仪式、书面或交换礼物等习俗上所惯行的活动为必要,仅订婚之当事人双方互相有合意,具将缔结正式婚姻之意思,即可成立婚约。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65号释宪案,是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对于中华民国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条是否违反中华民国宪法作出解释。当时这个法条规定当父母亲在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亲权行使上有不同意见时,以父亲意见为主。该释宪案由梁秋蓉女士、张佩君女士、罗莹雪律师和147位立法委员共同的联署支持,于1994年7月26日提出,同年9月23日由司法院秘书长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