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言论自由 编辑
中华民国言论自由的宪法上根据是《中华民国宪法》第11条:“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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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644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7年6月20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人民团体法》禁止设立“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是否违宪。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后,有关防卫性民主、政治性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重要解释。大法官采取严格审查标准,认为一概事前禁止设立,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中之必要性原则,并宣告系争条文因违宪而立即失效。
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8年4月3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名誉权受侵害之人,得否依中华民国民法第195条强迫被告道歉,亦即名誉受损之人可不可以透过国家强迫对方道歉,而可能违反他方拒绝道歉的自由?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释字第577号解释后有关不表意自由、人性尊严及良心自由的重要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8年4月3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名誉权受侵害之人,得否依中华民国民法第195条强迫被告道歉,亦即名誉受损之人可不可以透过国家强迫对方道歉,而可能违反他方拒绝道歉的自由?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释字第577号解释后有关不表意自由、人性尊严及良心自由的重要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44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7年6月20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人民团体法》禁止设立“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是否违宪。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后,有关防卫性民主、政治性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重要解释。大法官采取严格审查标准,认为一概事前禁止设立,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中之必要性原则,并宣告系争条文因违宪而立即失效。
司法院释字第644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7年6月20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人民团体法》禁止设立“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是否违宪。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后,有关防卫性民主、政治性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重要解释。大法官采取严格审查标准,认为一概事前禁止设立,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中之必要性原则,并宣告系争条文因违宪而立即失效。
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8年4月3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名誉权受侵害之人,得否依中华民国民法第195条强迫被告道歉,亦即名誉受损之人可不可以透过国家强迫对方道歉,而可能违反他方拒绝道歉的自由?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释字第577号解释后有关不表意自由、人性尊严及良心自由的重要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656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8年4月3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名誉权受侵害之人,得否依中华民国民法第195条强迫被告道歉,亦即名誉受损之人可不可以透过国家强迫对方道歉,而可能违反他方拒绝道歉的自由?是中华民国言论自由中,继释字第577号解释后有关不表意自由、人性尊严及良心自由的重要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