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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64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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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644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7年6月20日作成,核心争点在于《人民团体法》禁止设立“主张
共产主义
、分裂国土”之团体是否
违宪
。是
中华民国言论自由
中,继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后,有关
防卫性民主
、政治性
言论自由
、
结社自由
的重要解释。大法官采取严格审查标准,认为一概事前禁止设立,违反《
中华民国宪法
》第23条
比例原则
中之必要性原则,并宣告系争条文因违宪而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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