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
本表纪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49年开国至今的国家元首,在不同时期分别为建国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存废之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决策,国家主席负责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1952年11月15日设置的一个部门。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决定为增强人民体质、开展体育工作,设置中央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1952年8月7日设置的一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部门。为了加强商业工作和使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更好地为即将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经济建设服务,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撤销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分别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部和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简称一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原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主管民用机械工业、电信、船舶工业。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于1952年8月30日成立;1954年改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简称一机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原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主管民用机械工业、电信、船舶工业。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于1952年8月30日成立;1954年改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机械工业部。
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简称“建工部”,是根据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决议成立的一个部门。该决议指出,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建筑工程部是为了适应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国家建设。
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1952年11月15日设置的一个部门。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中分设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于1952年8月7日设置的一个部门。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重工业部保留了钢铁工业管理局、有色金属管理局、化学工业管理局、建筑材料工业管理局。
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前身。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增设中央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决定增设独立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简称国家计委,以加强对国家建设的集中领导。国家计委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一个与政务院平级的行政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是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15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下的“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一个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