堡、里、乡、澚、坊,是台湾明郑时期至台湾日治时期的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堡”最初称“保”,后来因为保甲制度出现,为了避免跟保甲制度的“保”混淆,而将原本的保改名“堡”。清朝时乡为堡里之上的区划单位,仅恒春县、台东直隶州有设置,到日治时期乡降为与堡、里、澚同级;而堡、里、澚、坊则为县、厅下的基层区划单位,其下一级则为自然村等级的街庄社乡,堡、里、乡、澚、坊面积从小至与今之乡镇市区差不多大小甚至更小,到大至今之县一半大小的都有。而“坊”只存在于台南城中,且日治初期即废除,因此往往略过不提。堡、里、乡、澚在日治初期仍然沿用,1901年废县改置二十厅之际,改用支厅、区作为厅与街、、社、乡之间的行政区划单位,但堡、里、乡、澚仍普遍使用于地籍、户籍、门牌号码等场合,直到1920年废厅、支厅改置州、郡之际始全面废除。
堡、里、乡、澚、坊,是台湾明郑时期至台湾日治时期的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堡”最初称“保”,后来因为保甲制度出现,为了避免跟保甲制度的“保”混淆,而将原本的保改名“堡”。清朝时乡为堡里之上的区划单位,仅恒春县、台东直隶州有设置,到日治时期乡降为与堡、里、澚同级;而堡、里、澚、坊则为县、厅下的基层区划单位,其下一级则为自然村等级的街庄社乡,堡、里、乡、澚、坊面积从小至与今之乡镇市区差不多大小甚至更小,到大至今之县一半大小的都有。而“坊”只存在于台南城中,且日治初期即废除,因此往往略过不提。堡、里、乡、澚在日治初期仍然沿用,1901年废县改置二十厅之际,改用支厅、区作为厅与街、、社、乡之间的行政区划单位,但堡、里、乡、澚仍普遍使用于地籍、户籍、门牌号码等场合,直到1920年废厅、支厅改置州、郡之际始全面废除。
堡、里、乡、澚、坊,是台湾明郑时期至台湾日治时期的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堡”最初称“保”,后来因为保甲制度出现,为了避免跟保甲制度的“保”混淆,而将原本的保改名“堡”。清朝时乡为堡里之上的区划单位,仅恒春县、台东直隶州有设置,到日治时期乡降为与堡、里、澚同级;而堡、里、澚、坊则为县、厅下的基层区划单位,其下一级则为自然村等级的街庄社乡,堡、里、乡、澚、坊面积从小至与今之乡镇市区差不多大小甚至更小,到大至今之县一半大小的都有。而“坊”只存在于台南城中,且日治初期即废除,因此往往略过不提。堡、里、乡、澚在日治初期仍然沿用,1901年废县改置二十厅之际,改用支厅、区作为厅与街、、社、乡之间的行政区划单位,但堡、里、乡、澚仍普遍使用于地籍、户籍、门牌号码等场合,直到1920年废厅、支厅改置州、郡之际始全面废除。
堡、里、乡、澚、坊,是台湾明郑时期至台湾日治时期的基层行政区划单位。“堡”最初称“保”,后来因为保甲制度出现,为了避免跟保甲制度的“保”混淆,而将原本的保改名“堡”。清朝时乡为堡里之上的区划单位,仅恒春县、台东直隶州有设置,到日治时期乡降为与堡、里、澚同级;而堡、里、澚、坊则为县、厅下的基层区划单位,其下一级则为自然村等级的街庄社乡,堡、里、乡、澚、坊面积从小至与今之乡镇市区差不多大小甚至更小,到大至今之县一半大小的都有。而“坊”只存在于台南城中,且日治初期即废除,因此往往略过不提。堡、里、乡、澚在日治初期仍然沿用,1901年废县改置二十厅之际,改用支厅、区作为厅与街、、社、乡之间的行政区划单位,但堡、里、乡、澚仍普遍使用于地籍、户籍、门牌号码等场合,直到1920年废厅、支厅改置州、郡之际始全面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