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会为台湾日治时期1920年至1935年间地方议会总称,包括州协议会、市协议会、街庄协议会等组织,按地方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协议会议员席次;惟协议会所属议员或代议士全为官方所指任,并以商人及在台日本人为主。州市会议员与街庄协议会员任期皆为4年。
中华民国罢免制度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了人民罢免各级民选首长、代议士的权力,然而罢免制度实际入法却是迟至1975年才完成 ,公民直选产生之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经由罢免选举、弹劾、不信任案等机制令其强制退场。依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制度改为同意票数大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
协议会为台湾日治时期1920年至1935年间地方议会总称,包括州协议会、市协议会、街庄协议会等组织,按地方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协议会议员席次;惟协议会所属议员或代议士全为官方所指任,并以商人及在台日本人为主。州市会议员与街庄协议会员任期皆为4年。
中华民国罢免制度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了人民罢免各级民选首长、代议士的权力,然而罢免制度实际入法却是迟至1975年才完成 ,公民直选产生之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经由罢免选举、弹劾、不信任案等机制令其强制退场。依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制度改为同意票数大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
协议会为台湾日治时期1920年至1935年间地方议会总称,包括州协议会、市协议会、街庄协议会等组织,按地方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协议会议员席次;惟协议会所属议员或代议士全为官方所指任,并以商人及在台日本人为主。州市会议员与街庄协议会员任期皆为4年。
协议会为台湾日治时期1920年至1935年间地方议会总称,包括州协议会、市协议会、街庄协议会等组织,按地方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协议会议员席次;惟协议会所属议员或代议士全为官方所指任,并以商人及在台日本人为主。州市会议员与街庄协议会员任期皆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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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罢免制度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了人民罢免各级民选首长、代议士的权力,然而罢免制度实际入法却是迟至1975年才完成 ,公民直选产生之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经由罢免选举、弹劾、不信任案等机制令其强制退场。依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制度改为同意票数大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
中华民国罢免制度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了人民罢免各级民选首长、代议士的权力,然而罢免制度实际入法却是迟至1975年才完成 ,公民直选产生之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经由罢免选举、弹劾、不信任案等机制令其强制退场。依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制度改为同意票数大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