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议士 编辑
民意代表,又称为代议士、议员、政治代理人,是由人民选举出、于议会等各种立法机构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利公职人员。按照字面意思解释,是指代表多数人的意思,也等同于群众的意见领袖。在现代的代议制度中,人民借由选举选出民意代表,来行使间接民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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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会为台湾日治时期1920年至1935年间地方议会总称,包括州协议会、市协议会、街庄协议会等组织,按地方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协议会议员席次;惟协议会所属议员或代议士全为官方所指任,并以商人及在台日本人为主。州市会议员与街庄协议会员任期皆为4年。
中华民国罢免制度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了人民罢免各级民选首长、代议士的权力,然而罢免制度实际入法却是迟至1975年才完成 ,公民直选产生之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经由罢免选举、弹劾、不信任案等机制令其强制退场。依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制度改为同意票数大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
协议会为台湾日治时期1920年至1935年间地方议会总称,包括州协议会、市协议会、街庄协议会等组织,按地方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协议会议员席次;惟协议会所属议员或代议士全为官方所指任,并以商人及在台日本人为主。州市会议员与街庄协议会员任期皆为4年。
中华民国罢免制度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了人民罢免各级民选首长、代议士的权力,然而罢免制度实际入法却是迟至1975年才完成 ,公民直选产生之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经由罢免选举、弹劾、不信任案等机制令其强制退场。依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制度改为同意票数大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
协议会为台湾日治时期1920年至1935年间地方议会总称,包括州协议会、市协议会、街庄协议会等组织,按地方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协议会议员席次;惟协议会所属议员或代议士全为官方所指任,并以商人及在台日本人为主。州市会议员与街庄协议会员任期皆为4年。
协议会为台湾日治时期1920年至1935年间地方议会总称,包括州协议会、市协议会、街庄协议会等组织,按地方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协议会议员席次;惟协议会所属议员或代议士全为官方所指任,并以商人及在台日本人为主。州市会议员与街庄协议会员任期皆为4年。
协议会为台湾日治时期1920年至1935年间地方议会总称,包括州协议会、市协议会、街庄协议会等组织,按地方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协议会议员席次;惟协议会所属议员或代议士全为官方所指任,并以商人及在台日本人为主。州市会议员与街庄协议会员任期皆为4年。
协议会为台湾日治时期1920年至1935年间地方议会总称,包括州协议会、市协议会、街庄协议会等组织,按地方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协议会议员席次;惟协议会所属议员或代议士全为官方所指任,并以商人及在台日本人为主。州市会议员与街庄协议会员任期皆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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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罢免制度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了人民罢免各级民选首长、代议士的权力,然而罢免制度实际入法却是迟至1975年才完成 ,公民直选产生之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的去留能经由罢免选举、弹劾、不信任案等机制令其强制退场。依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制度改为同意票数大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