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 编辑
保甲法,王安石变法之一。北宋熙宁三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十家为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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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制度,为中国自宋代使用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保甲法,后来作罢。但于之后在各个朝代演变为农村基本政治制度,所以基本内容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才停止施行。但一些西方媒体认为这个制度适用在今日中国,与高度组织与纪律的共产党基层组织仍然十分相似。
保甲制度,为中国自宋代使用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保甲法,后来作罢。但于之后在各个朝代演变为农村基本政治制度,所以基本内容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才停止施行。但一些西方媒体认为这个制度适用在今日中国,与高度组织与纪律的共产党基层组织仍然十分相似。
保甲制度,为中国自宋代使用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保甲法,后来作罢。但于之后在各个朝代演变为农村基本政治制度,所以基本内容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才停止施行。但一些西方媒体认为这个制度适用在今日中国,与高度组织与纪律的共产党基层组织仍然十分相似。
保甲制度,为中国自宋代使用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保甲法,后来作罢。但于之后在各个朝代演变为农村基本政治制度,所以基本内容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才停止施行。但一些西方媒体认为这个制度适用在今日中国,与高度组织与纪律的共产党基层组织仍然十分相似。
保甲制度,为中国自宋代使用带有军事管理的户籍保甲法,后来作罢。但于之后在各个朝代演变为农村基本政治制度,所以基本内容为10户为“甲”,10甲为“保”,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才停止施行。但一些西方媒体认为这个制度适用在今日中国,与高度组织与纪律的共产党基层组织仍然十分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