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三法 编辑
《台湾施行法令相关法律》,是1896年3月31日大日本帝国国会公布第六十三号法律,简称《六三法》。该法律特别赋予台湾总督律令制定权,在其管辖区域内得发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命令,而且临时紧急命令可不经中央主管机关呈请天皇裁决而立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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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发生于20世纪上半叶的台湾日治时期,是由新民会发起,向帝国议会争取在台湾设置自治议会的政治运动;该运动是台湾对日本统治从武力反抗转为近代式政治运动的转捩点,也是台湾日治时期历时最久、规模最大的政治运动。其起源可追溯至1918年的六三法撤废运动。林呈禄认为撤废《六三法》无异于接受当局的内地延长主义政策,有损于台湾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受其主张影响,运动的方向遂由撤废《六三法》转为设置台湾议会的诉求;基于日本宪政主义的精神,应设置台湾议会,将台湾总督府的立法权交归还民众。
台湾法律首度成文实施于17世纪之荷兰统治时期,后经过以明律为纲的郑氏王朝严刑峻罚、台湾清治时期之大清律例、台湾日治时期的六三法等特别法,至中华民国政府开始统治之后则以大陆法系的中华民国法律为主轴。现今除了适用于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外,尚有法律和命令共三个层级,其中,仍以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为基础,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
台湾宪法是指适用于台湾的宪法,并不是单指一部特定的法律。台湾首次有成文性的宪制性文件是在19世纪末,台湾日治时期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以及其下所制定的《六三法》。而至今则是以大陆法系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1990年代起增修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另外,台湾民间自日治时期始一直有倡议订定异于官方现行根本法的“台湾宪法”的各种制宪运动。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发生于20世纪上半叶的台湾日治时期,是由新民会发起,向帝国议会争取在台湾设置自治议会的政治运动;该运动是台湾对日本统治从武力反抗转为近代式政治运动的转捩点,也是台湾日治时期历时最久、规模最大的政治运动。其起源可追溯至1918年的六三法撤废运动。林呈禄认为撤废《六三法》无异于接受当局的内地延长主义政策,有损于台湾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受其主张影响,运动的方向遂由撤废《六三法》转为设置台湾议会的诉求;基于日本宪政主义的精神,应设置台湾议会,将台湾总督府的立法权交归还民众。
台湾总督府令于台湾日治时期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法源则来自日本帝国议会颁布的六三法
六三法撤废运动是台湾日治时期要求废除《六三法》的总督独裁体制、使台湾纳入帝国宪法体制下的社会运动,希望废除特别法,使台人享有和日人一样的法律地位。
台湾议会设置请愿运动发生于20世纪上半叶的台湾日治时期,是由新民会发起,向帝国议会争取在台湾设置自治议会的政治运动;该运动是台湾对日本统治从武力反抗转为近代式政治运动的转捩点,也是台湾日治时期历时最久、规模最大的政治运动。其起源可追溯至1918年的六三法撤废运动。林呈禄认为撤废《六三法》无异于接受当局的内地延长主义政策,有损于台湾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受其主张影响,运动的方向遂由撤废《六三法》转为设置台湾议会的诉求;基于日本宪政主义的精神,应设置台湾议会,将台湾总督府的立法权交归还民众。
台湾法律首度成文实施于17世纪之荷兰统治时期,后经过以明律为纲的郑氏王朝严刑峻罚、台湾清治时期之大清律例、台湾日治时期的六三法等特别法,至中华民国政府开始统治之后则以大陆法系的中华民国法律为主轴。现今除了适用于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外,尚有法律和命令共三个层级,其中,仍以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为基础,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
台湾法律首度成文实施于17世纪之荷兰统治时期,后经过以明律为纲的郑氏王朝严刑峻罚、台湾清治时期之大清律例、台湾日治时期的六三法等特别法,至中华民国政府开始统治之后则以大陆法系的中华民国法律为主轴。现今除了适用于台澎金马的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外,尚有法律和命令共三个层级,其中,仍以中华民国宪法及其增修条文为基础,所有规范皆不可违背在其上位阶的规定。
台湾宪法是指适用于台湾的宪法,并不是单指一部特定的法律。台湾首次有成文性的宪制性文件是在19世纪末,台湾日治时期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以及其下所制定的《六三法》。而至今则是以大陆法系的《中华民国宪法》以及1990年代起增修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另外,台湾民间自日治时期始一直有倡议订定异于官方现行根本法的“台湾宪法”的各种制宪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