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奴 编辑
农奴制是一种在封建制度下、特别是庄园制度下的与农民地位相关的奴役制度。农奴制度主要发展在欧洲10世纪中世纪中期,持续到19世纪中叶,以财务束缚或变异的奴隶制为条件对农民实行奴役。农奴以自己的劳力,在国有或庄园主的土地工作,以换取保护和公正,以及在该土地上额外开垦耕作以保证自己的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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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丹在1958年前一直存在奴隶制度,他们的奴隶包括苦力、农奴与奴隶。他们在1958年前实行封建制度,奴隶来源是锡金与阿萨姆居民。
俄罗斯村社,又称俄国农村公社或米尔,是俄罗斯19世纪后半叶形成的一种由农民组成的自然村落,与俄罗斯帝国时期的农场。它是由前农奴或国有农民及其后代组成的社区,通常都定居在一个村庄。有时一个村庄包括一个以上的米尔。偶尔也有几个村庄合并成一个米尔的情况。其土地所有权归属米尔,而不属于个别农民。米尔成员有权在某种统一的基础上分配得到相应的土地。未经米尔首领同意,不得出售或遗赠所持土地。作为集体所有制的结果,米尔有权不时在其组成家庭之间重新分配土地,其主要是针对家庭而不是个人。 农民有权获得财产,但无权获得特定财产并自由处置。
寺户制起源自北魏,僧祗户与佛图户合称为寺户。北魏称佛图户,其来源是罪囚与官奴;北魏沙门统昙曜在《奏置僧祇户粟》时说:“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一时之间,僧只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凡被配为佛图户者,须执洒扫役和营田役,并向寺院输粟”。唐朝实行均田制,僧尼亦被列为受田对象。唐代敦煌寺院僧人占田现象十分普遍,吐蕃占领河西时,敦煌亦有寺户,来源则是俘囚与家客、部曲、奴婢等。僧寺、尼寺牧有羊群,有寺户协助放牧,以提供寺院羊皮、羊毛。归义军中后期时寺户由农奴变成“编户”,其地位有所提高。
寺户制起源自北魏,僧祗户与佛图户合称为寺户。北魏称佛图户,其来源是罪囚与官奴;北魏沙门统昙曜在《奏置僧祇户粟》时说:“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一时之间,僧只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凡被配为佛图户者,须执洒扫役和营田役,并向寺院输粟”。唐朝实行均田制,僧尼亦被列为受田对象。唐代敦煌寺院僧人占田现象十分普遍,吐蕃占领河西时,敦煌亦有寺户,来源则是俘囚与家客、部曲、奴婢等。僧寺、尼寺牧有羊群,有寺户协助放牧,以提供寺院羊皮、羊毛。归义军中后期时寺户由农奴变成“编户”,其地位有所提高。
俄罗斯村社,又称俄国农村公社或米尔,是俄罗斯19世纪后半叶形成的一种由农民组成的自然村落,与俄罗斯帝国时期的农场。它是由前农奴或国有农民及其后代组成的社区,通常都定居在一个村庄。有时一个村庄包括一个以上的米尔。偶尔也有几个村庄合并成一个米尔的情况。其土地所有权归属米尔,而不属于个别农民。米尔成员有权在某种统一的基础上分配得到相应的土地。未经米尔首领同意,不得出售或遗赠所持土地。作为集体所有制的结果,米尔有权不时在其组成家庭之间重新分配土地,其主要是针对家庭而不是个人。 农民有权获得财产,但无权获得特定财产并自由处置。
俄罗斯村社,又称俄国农村公社或米尔,是俄罗斯19世纪后半叶形成的一种由农民组成的自然村落,与俄罗斯帝国时期的农场。它是由前农奴或国有农民及其后代组成的社区,通常都定居在一个村庄。有时一个村庄包括一个以上的米尔。偶尔也有几个村庄合并成一个米尔的情况。其土地所有权归属米尔,而不属于个别农民。米尔成员有权在某种统一的基础上分配得到相应的土地。未经米尔首领同意,不得出售或遗赠所持土地。作为集体所有制的结果,米尔有权不时在其组成家庭之间重新分配土地,其主要是针对家庭而不是个人。 农民有权获得财产,但无权获得特定财产并自由处置。
寺户制起源自北魏,僧祗户与佛图户合称为寺户。北魏称佛图户,其来源是罪囚与官奴;北魏沙门统昙曜在《奏置僧祇户粟》时说:“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高宗并许之。”一时之间,僧只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凡被配为佛图户者,须执洒扫役和营田役,并向寺院输粟”。唐朝实行均田制,僧尼亦被列为受田对象。唐代敦煌寺院僧人占田现象十分普遍,吐蕃占领河西时,敦煌亦有寺户,来源则是俘囚与家客、部曲、奴婢等。僧寺、尼寺牧有羊群,有寺户协助放牧,以提供寺院羊皮、羊毛。归义军中后期时寺户由农奴变成“编户”,其地位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