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编辑
刑罚是对触犯法律行为之处罚,刑罚的目的主要有应报理论一般预防理论特殊预防理论。简而言之,阻隔或监控、吓阻再犯及吓阻欲仿效者和其他相似行为者与抚慰、补偿受损者及其相关人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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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赦是赦免的一种,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有罪的宣告也归于消灭,等同除罪化。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预防理论是刑罚学的重要理论之一,主张刑罚不是对犯罪的应报理论,而是在借由刑罚的设定,保障社会上人们的共同安全。在德国刑法学传统中,由于应报理论又被称为“绝对刑罚理论”,因此预防理论被相应地称为“相对刑罚理论”。
有期徒刑或监禁,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内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和澳门称为有期徒刑,在香港和一些西方国家或地区称为有期监禁,在日本及大韩民国称为有期惩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种刑罚的执行有所不同。澳门禁止无期徒刑,所以别处的有期徒刑在当地就是徒刑。
应报,或译为应报理论、应报主义或应报式正义是刑罚学的理论之一,认为因果报应是自然的理性,而刑罚的理由即仅只是犯罪的应报。在刑罚理论中,通常亦等同于绝对理论。
死刑存废问题是关于死刑存与废的争议性讨论。死刑是国家基于法律所被赋予的权力,剥夺被判处死刑者的生命的刑罚制度,使被判处死刑者死亡。由于当代对人权、文明发展和实效的重视,剥夺生命权的合理性受到少数人争议,因此死刑存废成为有争议的公共政策,而绝大多数人对保留对杀人犯的死刑有着强烈的共识;而终止此种以国家权力剥夺生命的刑罚制度的主张,称为废除死刑,在中文语境中,又简称废死,例如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就简称“废死联盟”。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犯罪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与政治学的汇流学门,主要探讨政府如何在不侵犯人权底线的前提下,以及公帑成本效益的考量下,运用刑事司法部门的各种政策,例如警力配置、追诉效率、起诉率、刑罚、转向处遇、心理治疗、精神医学、毒瘾等等,来达成最有效率的降低犯罪率、再犯率之效果。刑事政策使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上所称的方案评估大致相同。法兰兹·封·李斯特表示:“确切针对目标的社会政策同时也是最好、最有效的刑事政策”。
死刑,是世界历史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国家机关或政治团体或组织,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以结束犯人的生命,剥夺生命权作为刑罚的处罚方式。执行死刑可称作处决、正法,被执行死刑称作伏诛、伏法。会判死刑的罪名称死罪,死刑通常的适用范围包括谋杀、屠杀、反人类罪、种族灭绝、恐怖活动、武装暴动、海盗、毒贩、叛国等;而执行死刑也有多种方式,不同国家、不同时代甚至不同的罪名,可能会有不同的处决方法。
流放,又称流刑,是一种强迫他人流亡的刑罚,古时世界各国都有这种刑罚,流放地通常是离岛或极为偏远的地方,使被流放的人难以返回原定居或活动之处。如大英帝国时常流放罪犯到澳大利亚、俄罗斯帝国则多将持不同政见者迁徙至西伯利亚,日本征夷大将军则多流放公家、武士到北海道或佐渡岛、隐岐群岛。中国,清朝初多流放罪人至东北沈阳市、宁古塔、尚阳堡,中叶以后则常常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或乌鲁木齐市。
监察御史,中国古代官职,掌监察百官志、巡视郡县制、纠正刑罚、肃整朝会等事。隋文帝开皇二年始设。唐御史台分为三院,监察御史属察院,品秩正八品下。宋元因之。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掌弹劾建言,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左右佥都御史各二人,其下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分属各道,初为正九品,洪武十七年提升为正七品,多以新科进士为之。清朝沿制,乾隆十七年升从五品。明清监察御史因所受差遣之不同,又有诸多不同名目,如巡视农业即为巡农御史、巡视漕运即为巡漕御史、巡视食盐即为巡盐御史、巡视茶法即为巡茶御史、巡视屯田制即为巡田御史、巡视边防管理局即为巡关御史。各道均有御史七至十一人,十三道共一百一十人,合称十三道监察御史。
劳动教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57年至2013年间执行的一种所谓“劳动、教育和培养”的制度,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苏联引进的,但和苏联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成了独有的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两种不同制度。从法律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它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对疑犯进行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引进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