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方 编辑
雇佣是指两个伙伴之间的契约社会关系,其中一方为雇佣者,另一方为被雇佣者。从法律意义来看,通过双方契约约定,“被雇佣者”为“雇佣者”劳动,并由雇佣者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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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铁路工会,简称铁路工会、台铁工会,又称台铁企业工会,为台湾铁路管理局由劳方所组成的工会。劳方包含该局列车长、机车司机员、车站站务员及工务、机务、电务检修员及非主管之内勤员司约13,100人。台湾铁路工会于1947年成立,1949年3月在台北市郑州路建造3楼会所,1990年6月1日迁入台北车站6楼。
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透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与,而谈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目的是希望劳资双方能够在一个较平等的情况下订立雇佣条件,以保障劳方应有的权益。而集体谈判权就是一些国家及地区赋予劳工的一种权利。
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透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与,而谈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目的是希望劳资双方能够在一个较平等的情况下订立雇佣条件,以保障劳方应有的权益。而集体谈判权就是一些国家及地区赋予劳工的一种权利。
台湾铁路工会,简称铁路工会、台铁工会,又称台铁企业工会,为台湾铁路管理局由劳方所组成的工会。劳方包含该局列车长、机车司机员、车站站务员及工务、机务、电务检修员及非主管之内勤员司约13,100人。台湾铁路工会于1947年成立,1949年3月在台北市郑州路建造3楼会所,1990年6月1日迁入台北车站6楼。
劳资争议或称劳务纠纷,泛指劳方与资方双方当事人基于法令、集体协商、劳动契约之规定所为权利义务之衍生的种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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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是指劳方集体性地透过工会,与资方谈判雇佣条件,而资方必须参与,而谈判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其目的是希望劳资双方能够在一个较平等的情况下订立雇佣条件,以保障劳方应有的权益。而集体谈判权就是一些国家及地区赋予劳工的一种权利。
主人与仆役法,是1800年代至1900年代的西方法律,规管劳方和资方关系。在1823年,英国法案规定此等劳动法中的主人与仆役合约关系。美国和澳洲在1845年、加拿大在1847年、新西兰在1856年及南非在1856年也有此等劳役法立法,内容相当有利雇主,规定雇员要对主人忠诚及服从,不准参与或成立工会之类的工人组织,因为当局认为工人结社将防害商业经济的发展,是刑事罪行。《主人与仆役法》又规定,犯此法者将被处罚做苦力。以上此等法律在1870年代开始被取代,由一条1871年的英国工会法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