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长官 编辑
福尔摩沙长官是指台湾荷兰统治时期,由荷兰东印度公司所委任的驻台行政长官,负责台湾全岛行政事务。从1624年至1662年荷兰延平王郑成功打败为止,共12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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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安托尼斯宗·欧沃特瓦特是一名荷兰商人、荷兰东印度公司官员,曾任出岛第3及第5任甲比丹、荷属台湾第9任台湾长官
约翰·范·德·勃尔格,出生于荷兰台夫特,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第5任台湾长官,任期1636年至1640年。1627年抵达巴达维亚,与Adriana Quina结婚,成为第4任长官汉斯·普特曼斯的姻亲。1631年,他在印度理事会被任命。1634年,他被派往万丹苏丹执行任务。1640年死于台湾长官任内,葬于热兰遮城。
滨田弥兵卫事件,是一件日本宽永五年发生于荷兰荷属东印度公司统治下的大员与日本朱印船船长之间因贸易冲突所导致的武装挟持事件。日本称为大员事件或奴易兹事件。1628年6月29日,第三任台湾长官努易兹、其6岁长子劳伦斯、通译法兰索斯·卡隆等人,在热兰遮城被日本朱印船船长滨田弥兵卫与一百多名同行日人武装挟持,直到7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
汉斯·普特曼斯,荷兰米德尔堡人,台湾荷西殖民时期第4任台湾长官
倪但理是一名荷兰传教士,曾旅居福尔摩沙。曾将《圣经》及其他基督教文本翻译成西拉雅语。曾与荷兰台湾长官尼可拉斯·费尔勃格发生冲突,被指控诽谤并遭受谴责。后来,他返回荷兰本土,保有自己的声誉。
马克西米利安·勒·麦尔是一名荷兰商人、荷兰东印度公司官员。曾任出岛首任甲比丹、荷属台湾第7任台湾长官等职。
尼可拉斯·费尔勃格,或译费尔堡、富尔堡、维堡,在台湾荷兰统治时期担任第10任台湾长官,时间是 1649年 - 1653年。
保罗·特罗登纽斯,又译保罗·杜拉弟纽司,荷兰豪达人,曾于1640年至1643年期间担任荷属台湾第6任台湾长官
麻豆社事件,又称麻豆溪事件、麻豆事件,发生于1629年,台湾荷西殖民时期的西拉雅族和大武垅族麻豆社台湾原住民,因不满荷兰台湾长官的统治,双方发生战争。麻豆社最终失败,签定《麻豆协约》。
彼得·纳茨,又译彼得·奴易兹、彼得老伊、努易兹,台湾荷兰统治时期荷兰东印度公司第3任台湾长官,与其6岁的长子劳伦斯为滨田弥兵卫事件被劫持的当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