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此法律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确立了普通话规范汉字为“国家语言”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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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国家通用文字”,主要由经过简化、整理并颁布的规范化汉字组成。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规范汉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而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被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二简字、旧字形、错别字和生造字。
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国家通用文字”,主要由经过简化、整理并颁布的规范化汉字组成。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规范汉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而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被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二简字、旧字形、错别字和生造字。
规范汉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具有法定地位的“国家通用文字”,主要由经过简化、整理并颁布的规范化汉字组成。社会一般应用领域的汉字使用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准。规范汉字通常包括正式公布的简化字和未被整理简化的传承字,而不规范汉字通常包括:被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二简字、旧字形、错别字和生造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