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建国大纲 编辑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是孙中山民国纪元十三年4月12日手书,简称《建国大纲》,全文仅二十五条。这是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针对国家建设所提出的规划方案。《建国大纲》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作为人民应有之“权”,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作为政府施政的“能”,权能区分,造成“万能政府”,以实现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并将建设国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与宪政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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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委员会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最高决策机关。该委员会采合议制,以国民政府主席为主席。该委员会拥有选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内阁、立法院、司法院、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等重要机构的权力。而委员会直属之国民政府简称国府,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时期的中央政府机构与最高行政机关,成立于1925年7月1日,终止于1948年5月20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施行后。
国民政府委员会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最高决策机关。该委员会采合议制,以国民政府主席为主席。该委员会拥有选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内阁、立法院、司法院、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等重要机构的权力。而委员会直属之国民政府简称国府,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时期的中央政府机构与最高行政机关,成立于1925年7月1日,终止于1948年5月20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施行后。
国民政府委员会为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最高决策机关。该委员会采合议制,以国民政府主席为主席。该委员会拥有选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内阁、立法院、司法院、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等重要机构的权力。而委员会直属之国民政府简称国府,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时期的中央政府机构与最高行政机关,成立于1925年7月1日,终止于1948年5月20日《中华民国宪法》正式施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