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决 编辑
复决,由孙文三民主义中提出,他认为这是人民的四权之一。政权机关国民大会的复决通常与治权机关立法院的创制相对应,是防杜代议政治之弊端,对于某法施行通过或废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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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是孙中山于民国纪元十三年4月12日手书,简称《建国大纲》,全文仅二十五条。这是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针对国家建设所提出的规划方案。《建国大纲》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作为人民应有之“权”,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作为政府施政的“能”,权能区分,造成“万能政府”,以实现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并将建设国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与宪政时期。
直接民权即为人民直接参与表达国家意志的民权,有内涵不同的定义版本。通常政府会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种公民投票,让人民清楚表达民意后,作为政府施政的依据;不过也衍生出不同的方向。一种是让人民选举代表人后,由代表人代表选举民众行使民权,这种以人民所选出的代表来间接代替人民行使权力的民主类型,即称为间接民主,也就是人民仅能选举代表人,无法再对选出的代表人的任期内若是失去选民信任的政治责任以及议会的法律案通过与否多所置喙。如果人民另外以公民直接投票的方式,对民选代表在任期中有罢免权,对议会的法律案有创制权、复决权,后三者则不是选举权这种间接民权,而是选民对民选代表的在任与否与议会的法律案通过与否,有着更强大控制程度的直接民权、或某种定义下的直接民主制。

《公民投票法》,简称《公投法》, 是一部中华民国法律,于2004年1月2日起正式实施,保障中华民国国民实践公民投票的权利。国民大会废除后,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及领土变更案的权利,依据该法由全体国民行使。
公民投票,简称公投,又称复决、全民公决,由整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全体人民投票决定某些问题,例如选择一个国家元首或政府,是否与他国组成邦联、联邦或并入一个国家,决定国家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或废除等等。在公民投票中,主要是通过投票去确定某种政府形式或者某种行动的合法性,而不是去要求投票人在几个供选择的政党或者建议中去任选其一。
台湾核能目前由2座运转发电中核电厂、4座核子反应炉产生了303.42亿度电发电量,约占中华民国总发电量12.7%、能源消耗8.1%。采用ABWR设计之核四厂建设由于技术失误、公众反对,2014年宣布停建。中华民国自1970年代开始,为因应日渐严峻的电力用量开始使用核电,时至21世纪,台湾的反核运动主要针对龙门核能发电厂是否商转发电、高阶核废料无解决方案、存放低阶核废料的兰屿贮存场容量已满、核能发电对环境的冲击、活断层遍布台湾等理由,论述台湾不适合盖核电厂。2016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中,反核主义民主进步党执政。之后蔡英文政府宣布将逐步废核。2018年以核养绿公投案复决相关法律条文,法理上于结果公告三日后立即失效,其领衔人认为这代表台湾人民否决了废除核动力政策。事后民进党政府却表示,无意延役任何台湾核电厂或兴建新的发电机组,原因是中华民国反应炉寿命即将到期,无法继续延役。
台湾选举起始于1930年代的台湾日治时期中期,目前的选举制度与架构则来自《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中“人民之权利义务”相关章节载明人民有选举、罢免、提案及复决之权。此外,该法并在中华民国总统、立法院、地方自治制度及选举等相关章节,提供台湾选举的母法根源。此外,台湾于2003年底成为东亚第一个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权的国家地区,依公民投票法进行的公民投票亦属广义选举与直接民权之一环。直接民选的国家元首与国会及公投被支持者视为中华民国主权独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会开放进步、政府依法行政原则、全民监督政府施政与公仆表现的重要象征与方式。
公民投票,简称公投,又称复决、全民公决,由整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全体人民投票决定某些问题,例如选择一个国家元首或政府,是否与他国组成邦联、联邦或并入一个国家,决定国家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或废除等等。在公民投票中,主要是通过投票去确定某种政府形式或者某种行动的合法性,而不是去要求投票人在几个供选择的政党或者建议中去任选其一。
公民投票,简称公投,又称复决、全民公决,由整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全体人民投票决定某些问题,例如选择一个国家元首或政府,是否与他国组成邦联、联邦或并入一个国家,决定国家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或废除等等。在公民投票中,主要是通过投票去确定某种政府形式或者某种行动的合法性,而不是去要求投票人在几个供选择的政党或者建议中去任选其一。
公民投票,简称公投,又称复决、全民公决,由整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全体人民投票决定某些问题,例如选择一个国家元首或政府,是否与他国组成邦联、联邦或并入一个国家,决定国家政策的制定与修改或废除等等。在公民投票中,主要是通过投票去确定某种政府形式或者某种行动的合法性,而不是去要求投票人在几个供选择的政党或者建议中去任选其一。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是孙中山于民国纪元十三年4月12日手书,简称《建国大纲》,全文仅二十五条。这是中华民国成立后,孙中山针对国家建设所提出的规划方案。《建国大纲》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作为人民应有之“权”,以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作为政府施政的“能”,权能区分,造成“万能政府”,以实现三民主义。《建国大纲》并将建设国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与宪政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