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人东部探金为1638年到1645年间,荷兰东印度公司于现今东台湾寻找金矿的军事行动。荷兰人因从台湾原住民口中得知东台湾藏有金矿,遂多次前来探勘并征服敌对村社。然而经过多次用兵,皆未寻获金矿所在,荷兰人终究放弃了探金行动。虽然探金行动以失败告终,但荷兰人也借此把东台湾纳入治下,往后此地原住民开始出席地方会议。
福尔摩沙十一个统治区是1640年代荷兰东印度公司苏格兰籍员工大卫·莱特提出用以划分台湾荷兰统治时期的11个“统治区”,是似“政治主权”为界定范畴的地理区块。然而,实际上荷兰东印度公司官方却是用地方会议制度,进行对原住民统治,十一郡省只是地理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