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权 编辑
直接民权即为人民直接参与表达国家意志的民权,有内涵不同的定义版本。通常政府会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种公民投票,让人民清楚表达民意后,作为政府施政的依据;不过也衍生出不同的方向。一种是让人民选举代表人后,由代表人代表选举民众行使民权,这种以人民所选出的代表来间接代替人民行使权力的民主类型,即称为间接民主,也就是人民仅能选举代表人,无法再对选出的代表人的任期内若是失去选民信任的政治责任以及议会的法律案通过与否多所置喙。如果人民另外以公民直接投票的方式,对民选代表在任期中有罢免权,对议会的法律案有创制权、复决权,后三者则不是选举权这种间接民权,而是选民对民选代表的在任与否与议会的法律案通过与否,有着更强大控制程度的直接民权、或某种定义下的直接民主制。
10
图片 0 图片
评论 0 评论
匿名用户 · [[ show_time(comment.timestamp) ]]
[[ nltobr(comment.content) ]]
相关
台湾选举起始于1930年代的台湾日治时期中期,目前的选举制度与架构则来自《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中“人民之权利义务”相关章节载明人民有选举、罢免、提案及复决之权。此外,该法并在中华民国总统、立法院、地方自治制度及选举等相关章节,提供台湾选举的母法根源。此外,台湾于2003年底成为东亚第一个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权的国家地区,依公民投票法进行的公民投票亦属广义选举与直接民权之一环。直接民选的国家元首与国会及公投被支持者视为中华民国主权独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会开放进步、政府依法行政原则、全民监督政府施政与公仆表现的重要象征与方式。
台湾选举起始于1930年代的台湾日治时期中期,目前的选举制度与架构则来自《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中“人民之权利义务”相关章节载明人民有选举、罢免、提案及复决之权。此外,该法并在中华民国总统、立法院、地方自治制度及选举等相关章节,提供台湾选举的母法根源。此外,台湾于2003年底成为东亚第一个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权的国家地区,依公民投票法进行的公民投票亦属广义选举与直接民权之一环。直接民选的国家元首与国会及公投被支持者视为中华民国主权独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会开放进步、政府依法行政原则、全民监督政府施政与公仆表现的重要象征与方式。
台湾选举起始于1930年代的台湾日治时期中期,目前的选举制度与架构则来自《中华民国宪法》及《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其中“人民之权利义务”相关章节载明人民有选举、罢免、提案及复决之权。此外,该法并在中华民国总统、立法院、地方自治制度及选举等相关章节,提供台湾选举的母法根源。此外,台湾于2003年底成为东亚第一个立法保障公民投票权的国家地区,依公民投票法进行的公民投票亦属广义选举与直接民权之一环。直接民选的国家元首与国会及公投被支持者视为中华民国主权独立自主、政治自由民主、社会开放进步、政府依法行政原则、全民监督政府施政与公仆表现的重要象征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