媾和 编辑
和平条约,简称和约,是敌对双方或多方所签署的一种条约,主要用以正式结束战争武装冲突,签订方通常是国家政府政治实体。当条约签署完成之后,签订方的敌对状态将会结束。此与停战协定以及无条件投降不同的是,敌对状态的结束是永久性的,另外军队及武装并没有被强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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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机关,又称立法机构或立法部门,是一个政权中负责审议及制定法律的机构,属于一种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除了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各式法案、监督政府运作等功能。如为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还会负责执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紧急状态、选举与罢黜政府高级官员、甚至立废国家元首等国家权力。而除了国家之外,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也设有立法机构,例如欧洲联盟。由于立法机构的运作,很大部分来自民意,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
立法机关,又称立法机构或立法部门,是一个政权中负责审议及制定法律的机构,属于一种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除了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各式法案、监督政府运作等功能。如为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还会负责执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紧急状态、选举与罢黜政府高级官员、甚至立废国家元首等国家权力。而除了国家之外,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也设有立法机构,例如欧洲联盟。由于立法机构的运作,很大部分来自民意,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
立法机关,又称立法机构或立法部门,是一个政权中负责审议及制定法律的机构,属于一种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除了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各式法案、监督政府运作等功能。如为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还会负责执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紧急状态、选举与罢黜政府高级官员、甚至立废国家元首等国家权力。而除了国家之外,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也设有立法机构,例如欧洲联盟。由于立法机构的运作,很大部分来自民意,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
立法机关,又称立法机构或立法部门,是一个政权中负责审议及制定法律的机构,属于一种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除了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各式法案、监督政府运作等功能。如为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还会负责执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紧急状态、选举与罢黜政府高级官员、甚至立废国家元首等国家权力。而除了国家之外,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也设有立法机构,例如欧洲联盟。由于立法机构的运作,很大部分来自民意,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
立法机关,又称立法机构或立法部门,是一个政权中负责审议及制定法律的机构,属于一种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除了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各式法案、监督政府运作等功能。如为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还会负责执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紧急状态、选举与罢黜政府高级官员、甚至立废国家元首等国家权力。而除了国家之外,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也设有立法机构,例如欧洲联盟。由于立法机构的运作,很大部分来自民意,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
立法机关,又称立法机构或立法部门,是一个政权中负责审议及制定法律的机构,属于一种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除了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各式法案、监督政府运作等功能。如为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还会负责执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紧急状态、选举与罢黜政府高级官员、甚至立废国家元首等国家权力。而除了国家之外,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也设有立法机构,例如欧洲联盟。由于立法机构的运作,很大部分来自民意,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
中华民国总统是中华民国的国家元首,设立于1948年,继承国民政府主席的职能。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可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对内得依法公布中华民国法律、发布总统令,宣布戒严,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任免文、武官员以及授与荣典。中华民国总统同时也是统帅权,统率全国中华民国陆军、中华民国海军、中华民国空军。《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则规定中华民国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状态,以及当立法院通过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时,在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宣告解散立法院。此外,因应行使职权需要,中华民国总统还设置有中华民国总统府为幕僚机关、国家安全会议为咨询机关。
立法机关,又称立法机构或立法部门,是一个政权中负责审议及制定法律的机构,属于一种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除了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各式法案、监督政府运作等功能。如为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还会负责执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紧急状态、选举与罢黜政府高级官员、甚至立废国家元首等国家权力。而除了国家之外,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也设有立法机构,例如欧洲联盟。由于立法机构的运作,很大部分来自民意,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
立法机关,又称立法机构或立法部门,是一个政权中负责审议及制定法律的机构,属于一种合议性团体,通常由所在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组成。除了制定、修改与废除法律外,通常亦负责各式法案、监督政府运作等功能。如为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还会负责执行宣战、媾和、批准条约、批准紧急状态、选举与罢黜政府高级官员、甚至立废国家元首等国家权力。而除了国家之外,部分政府间国际组织也设有立法机构,例如欧洲联盟。由于立法机构的运作,很大部分来自民意,因此亦被称为“民意机关”。
中华民国总统是中华民国的国家元首,设立于1948年,继承国民政府主席的职能。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可行使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之权;对内得依法公布中华民国法律、发布总统令,宣布戒严,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任免文、武官员以及授与荣典。中华民国总统同时也是统帅权,统率全国中华民国陆军、中华民国海军、中华民国空军。《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则规定中华民国总统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发布紧急状态,以及当立法院通过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时,在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宣告解散立法院。此外,因应行使职权需要,中华民国总统还设置有中华民国总统府为幕僚机关、国家安全会议为咨询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