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谢太宝博士是新加坡前政治犯,因为涉嫌进行反政府的亲共活动,在《新加坡内部安全法》下被扣留,在未经由公诉或者审判的情况下,被监禁23年,随后被软禁9年——先是被禁闭在圣淘沙,后来限制其住址、就业权、旅行权以及行使政治权利。他被扣留前曾经担任教师、大学物理学助理教授、社会主义活动家以及新加坡国会议员。获释后,他担任博士生和口译人员。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政治关系是民众在社会生活中,基于有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力量和权力分配为特征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包括利益关系、政治权力关系和政治权利关系。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