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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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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一项刑事
罪名
,现始于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05条第2款,取代
反革命罪
,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
政权
、推翻
社会主义
制度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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