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编辑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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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荆陵,湖北省荆州市弥市镇人,中国律师,中国维权运动活动人士。2014年5月16日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1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正式拘捕,2016年1月29日被广州中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杜导斌,真名杜道宾,湖北黄陂区人,中国持不同政见者。杜原系湖北应城政府工作人员,因2001年以来先后在互联网上张贴多篇文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系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2003年10月29日,被湖北孝感警察拘留,11月10日,被正式逮捕。2004年6月11日,杜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杜提出上诉,8月11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荣杰阿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人,藏族牧民。2007年8月1日,荣杰阿扎在甘孜州的赛马节上,公开发表言论,要求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回来、释放更登确吉尼玛和丹增德勒仁波切。随后他被逮捕。2007年11月20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荣杰阿扎有期徒刑8年。荣杰阿扎的侄子阿扎洛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蒋扬更钦,有期徒刑9年;罗托,有期徒刑3年。荣杰阿扎的儿子蒋扬洛桑逃离中国,目前居住于印度。
袁显臣,黑龙江省鸡西市人,为中国大陆人权律师,2009年3月4日,他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判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黄雪琴、王建兵被捕事件,或称黄雪琴、王建兵被捕案或雪饼被捕案,是指2021年9月19日下午起,女权记者黄雪琴、职业病权益倡导者王建兵失联,其后,11月5日,二人被证实遭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抓捕,并被以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s: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对待。事发时,黄雪琴原计划于第二天经深圳前往香港机场,飞赴英国萨塞克斯大学留学,而王建兵则原计划于当天给其送行。黄雪琴和王建兵为朋友关系,两人曾分别以独立记者、公益人士的身份投身于多个社会公共议题的倡导,被捕的原因则据信与在王建兵家中的朋友聚会有关。
常玮平,陕西凤翔人,中国维权律师。多次代理敏感人权案件,包括法轮功、家庭教会、艾滋病歧视等议题,。2020年10月,常玮平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遭遇酷刑。2021年4月7日,常玮平被宝鸡市检察院批准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执行逮捕,目前羁押在陕西省宝鸡市凤县看守所。获得2021年中国人权律师奖。
郑贻春是辽宁营口人,作家、诗人,在博讯网、大纪元等海外网站上发表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文章。据《开放杂志》2006年1月号报道,郑贻春是《九评共产党》一书的作者,他于2005年12月被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七年徒刑,以英语向旁听的弟弟郑晓春透露他就是该书的作者。他于2018年12月13日下午1点30分去世,享年59岁。
胡佳,原名胡嘉,网名freeborn,祖籍安徽芜湖,中国社会活动家。多年来从事多项社会运动,包括环保事业、抗击艾滋病和争取民主人权等,并勇于以行动声援、营救民间异议人士包括高智晟、刘晓波,中国作家赵昕誉之“金子般纯粹的胡佳”,2005年公开宣布三退中国少年先锋队。2008年,胡佳因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同年,他获得欧洲议会颁发的萨哈罗夫奖以表彰他在中国人权方面奋斗的贡献,并连续多年获提名角逐诺贝尔和平奖,被视为获奖热门人选。亚洲周刊2008年分析,中国已出现“胡佳现象”,称胡佳开创了“中国维权运动最新模式”。
梁海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2011年因为在互联网转载中国茉莉花革命相关信息和参加在集会而被逮捕。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被刑拘,囚禁在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杜导斌,真名杜道宾,湖北黄陂区人,中国持不同政见者。杜原系湖北应城政府工作人员,因2001年以来先后在互联网上张贴多篇文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系采取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国的国家政权、推翻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2003年10月29日,被湖北孝感警察拘留,11月10日,被正式逮捕。2004年6月11日,杜被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杜提出上诉,8月11日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