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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内容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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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称,简称文创产业,中文词汇最早由
中华民国
行政院
于2002年5月依照〈挑战2008:国家发展重点计划〉的子计划“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计划”所确定。文化创意产业为台湾官方定名,而文化及创意产业则为香港官方定名,但世界各国与各学术层面的定义不同,文化及创意产业有时被称为文化产业、
创意产业
、内容产业、
数位内容产业
、文化内容产业、创意工业、版权产业与时尚流行产业等。目前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国家较出名者,如有
英国
、
韩国
、
美国
、
日本
、
芬兰
、
法国
、
德国
、
意大利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
丹麦
、
瑞典
、
荷兰
、
比利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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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文化内容策进院
是中华民国为提升文化内容之应用及产业化并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而成立的行政法人机构,由中华民国文化部监督,以支持影视、流行音乐、图文出版、数位出版、ACG、时尚设计、艺术支援及文化科技应用等
文化内容产业
的产制、传播及国际化发展为目标。
文化内容策进院是中华民国为提升文化内容之应用及产业化并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而成立的行政法人机构,由中华民国文化部监督,以支持影视、流行音乐、图文出版、数位出版、ACG、时尚设计、艺术支援及文化科技应用等
文化内容产业
的产制、传播及国际化发展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