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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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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会劳动是
中华民国
的一种司法制度,由2008年通过的《
中华民国刑法
》第41条修正案规定。易服社会劳动是指被处以六个月以下自由刑或
拘役
者可以无偿进行社会劳动为代价换取免入狱服刑。易服社会劳动每6小时的劳动可折抵刑期1日,需要在一年内完成所有社会劳动。台湾的司法部门认为,易服社会劳动可以回避短期自由刑的缺陷,并帮助犯罪者
更生
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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