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法务部矫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俗称土城女子看守所,为隶属于中华民国法务部矫正署之司法矫正机关,亦为台湾首座女子看守所,收容北台湾地区女性被告。该所位于新北市土城区青云路,前身为士林看守所分舍,改制后为台北女子看守所。该所是依照《监狱行刑法》执行徒刑、拘役,目的为了使收容人施以教化而能悔改向上;并且配合对于收容人实施各项教育感化等辅导活动,以期收容人出去后能适于社会生活。
易服社会劳动是中华民国的一种司法制度,由2008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刑法》第41条修正案规定。易服社会劳动是指被处以六个月以下自由刑或拘役者可以无偿进行社会劳动为代价换取免入狱服刑。易服社会劳动每6小时的劳动可折抵刑期1日,需要在一年内完成所有社会劳动。台湾的司法部门认为,易服社会劳动可以回避短期自由刑的缺陷,并帮助犯罪者更生融入社会。
妨害书信秘密罪,为《中华民国刑法》第315条: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新台币3000元以下罚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法务部矫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俗称土城女子看守所,为隶属于中华民国法务部矫正署之司法矫正机关,亦为台湾首座女子看守所,收容北台湾地区女性被告。该所位于新北市土城区青云路,前身为士林看守所分舍,改制后为台北女子看守所。该所是依照《监狱行刑法》执行徒刑、拘役,目的为了使收容人施以教化而能悔改向上;并且配合对于收容人实施各项教育感化等辅导活动,以期收容人出去后能适于社会生活。
法务部矫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俗称土城女子看守所,为隶属于中华民国法务部矫正署之司法矫正机关,亦为台湾首座女子看守所,收容北台湾地区女性被告。该所位于新北市土城区青云路,前身为士林看守所分舍,改制后为台北女子看守所。该所是依照《监狱行刑法》执行徒刑、拘役,目的为了使收容人施以教化而能悔改向上;并且配合对于收容人实施各项教育感化等辅导活动,以期收容人出去后能适于社会生活。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现始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取代反革命罪,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113条第2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56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