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等人 编辑
二等公民不是一个正式的术语,用来描述一个社会体系内对一部分人的歧视或对外来人口的政治限制,即使他们作为一个公民或合法居民的地位。二等公民虽然不一定是奴隶罪犯,但他们只享有有限的合法权利、公民权利和经济机会,并经常受到虐待或忽视。法律无视二等公民,不向他们提供保护,甚至在制订法律时可能会根本不考虑他们的利益。划分出二等公民的行为,普遍被视为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典型的二等公民所面临的障碍包括但不仅限于:权利被剥夺,限制民事或军事服务,以及限制语言、宗教、教育、行动和结社的自由,武器的所有权,婚姻,性别认同和表达,住房和财产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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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曲,又称客,是中国曹魏晋朝南北朝至隋代唐代、朝鲜新罗、高丽时代的一种社会阶级。在魏晋南北朝时部曲主要指家兵、私兵。隋唐、新罗、高丽时期指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属于次等人的社会阶层。
堕民,中国历史上的一种次等人,又称为惰民或堕贫,先世是元朝蒙古族或色目人,其祖先随蒙古骑兵南下江南,定居于南方。明太祖北伐,建立明朝之后,留居汉地的蒙古人与色目人受到歧视,成为“堕民”,他们多从事小商小贩、卖艺等底层工作,但收入超过农民,他们主动上门向主顾提供服务,男性多从事捕蛙、卖饴糖、编竹器、铁匠、收买者、轿伕、吹鼓手、卖艺等,女性则多从事插戴婆、挽面、媒人、喜娘、制作假发等,以便讨取各种赏钱赏物,而对主顾的走动权成为了堕民可以传之子孙及买卖的资产,堕民对主顾的关系是寄生性的依附,主顾只有远离故土才能摆脱这种被人依附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