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编辑
民事诉讼法,是以民事实体法上权利实现及救济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民事诉讼如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样,都是透过国家所设立的法院来进行的诉讼程序,仅是依其所针对事务的不同,而将其划归为此三大类。刑事诉讼重在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借由刑事诉讼对于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并加以处罚;行政诉讼则重在救济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所产生的错误。而所谓的“民事诉讼”乃指民事法院依当事人之请求,就民事纷争事件利用国家公权力强制解决之程序。而须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中规范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的开始、进行、终结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而就诉讼终结后的执行问题则是属于强制执行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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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永家,台湾民事诉讼法律学者,日本东北大学法学博士,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名誉教授,专业领域包括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实例研究、法理学、法学绪论、中国法律思想专题研究。
陈计男,台湾省台南市人,法律学者,专长民事诉讼法程序法、破产法,曾任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财产扣押、财产暂管,台湾称作假扣押,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个制度,以暂时查封债务人之财产并禁止处分来防止其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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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管辖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法。在州的法律作为案件中的实体法时,联邦法院必须以各州的法律为实质法律,但联邦法院一般使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作为其程序规则。尽管各州可以针对于州法院制定自己的民事诉讼规则,但大多数州都采用了基于FRCP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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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柏林,台南市学甲区人,现居台北市。父亲为国小校长。台南一中、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日本明治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曾任台湾高等法院简任法官、律师、淡江大学和文化大学教授、考试院典试委员、司法院审议委员、908台湾国运动监察长;2000年陈水扁总统聘为国策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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