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暂行县自治条例 编辑
《江西暂行县自治条例》,一共有九十二条款项,由江西议会议员卢建侯、刘子贞、葛第春、张小宋于1921年11月的第三届议会提出,被附于《江西暂行县市乡自治条例案》之中。提案理由书及条例刊载于1922年4月3日-6日的《申报》及1922年4月18日-20日的《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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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暂行县市乡自治条例案由江西议会议员卢建侯于1922年3月在第三届江西议会上提出。《条例案》建议江西从内部的地方自治先做起,先行县长民选,县以下分市乡一级为自治区域,县市乡设大会为公决机关,市乡设公断处为法庭之外的调处所,经费均来自地方税收。该条例案还附有《江西暂行县自治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