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 编辑
法理,是形成国家内全部法律或单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由于社会现象错综复杂、千变万化,法律难以充分地规定所有的社会现象,而需法理补充法律及习惯法上的不备,能作为法的渊源。部分国家则将法理作为民法最后适用的法源,适用顺序依序为:法律优先适用,法律未规定者再依习惯法,无习惯法时则依赖法理。在民法意义上,法理代表多数人所承认之共同生活的原则,如正义、诚信及平衡等自然法中的根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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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指“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政治论述和国际外交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民国于法理上各自主张拥有全中国主权,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际社会中,依照其建交的对象,分别对这个论述有不同理解。
帝王条款,又称做君临法域,是台湾法理学使用的术语,指法律的根本原则,如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等等;所谓的根本原则,即法律解释上的基本法理,必须根本地遵守,不能有任何的抵触,亦没有任何在解释上周旋的余地,效力强而无法动摇,如同帝王写入了法款一般,不会比帝王更高的法位阶存在。
中华民国与蒙古国关系是指中华民国与蒙古国之间的关系。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承认外蒙古独立。但1953年2月24日,中华民国以苏联并未做到“不援助中国共产党”等条件认为苏联违约在先,故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改为不承认外蒙古独立。直到2002年,中华民国De facto承认蒙古国,并于对方首都互设实质大使馆的代表机构。由于近代蒙古国独立牵涉到许多政治、法理与意识型态问题,中华民国方面对于蒙古国承认与否曾经是一敏感政治议题。
一个中国,指“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政治论述和国际外交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民国于法理上各自主张拥有全中国主权,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际社会中,依照其建交的对象,分别对这个论述有不同理解。
中华民国与蒙古国关系是指中华民国与蒙古国之间的关系。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承认外蒙古独立。但1953年2月24日,中华民国以苏联并未做到“不援助中国共产党”等条件认为苏联违约在先,故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改为不承认外蒙古独立。直到2002年,中华民国De facto承认蒙古国,并于对方首都互设实质大使馆的代表机构。由于近代蒙古国独立牵涉到许多政治、法理与意识型态问题,中华民国方面对于蒙古国承认与否曾经是一敏感政治议题。
中华民国与蒙古国关系是指中华民国与蒙古国之间的关系。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承认外蒙古独立。但1953年2月24日,中华民国以苏联并未做到“不援助中国共产党”等条件认为苏联违约在先,故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改为不承认外蒙古独立。直到2002年,中华民国De facto承认蒙古国,并于对方首都互设实质大使馆的代表机构。由于近代蒙古国独立牵涉到许多政治、法理与意识型态问题,中华民国方面对于蒙古国承认与否曾经是一敏感政治议题。
一个中国,指“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政治论述和国际外交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民国于法理上各自主张拥有全中国主权,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际社会中,依照其建交的对象,分别对这个论述有不同理解。
一个中国,指“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政治论述和国际外交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及中华民国于法理上各自主张拥有全中国主权,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国际社会中,依照其建交的对象,分别对这个论述有不同理解。
中华民国与蒙古国关系是指中华民国与蒙古国之间的关系。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承认外蒙古独立。但1953年2月24日,中华民国以苏联并未做到“不援助中国共产党”等条件认为苏联违约在先,故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改为不承认外蒙古独立。直到2002年,中华民国De facto承认蒙古国,并于对方首都互设实质大使馆的代表机构。由于近代蒙古国独立牵涉到许多政治、法理与意识型态问题,中华民国方面对于蒙古国承认与否曾经是一敏感政治议题。
中华民国与蒙古国关系是指中华民国与蒙古国之间的关系。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承认外蒙古独立。但1953年2月24日,中华民国以苏联并未做到“不援助中国共产党”等条件认为苏联违约在先,故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改为不承认外蒙古独立。直到2002年,中华民国De facto承认蒙古国,并于对方首都互设实质大使馆的代表机构。由于近代蒙古国独立牵涉到许多政治、法理与意识型态问题,中华民国方面对于蒙古国承认与否曾经是一敏感政治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