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费 编辑
特别费为中华民国行政机关、公立学校之首长或副首长,因公务需要且支出合乎规定,经核定许可的公务及正副首长公关费用,而花费细目大约有以正副首长公职身份名义所馈赠他人之花束、纪念品、挽联、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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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99-1条修正乌龙事件是2013年5月31日中华民国行宪后第8届立法院通过的《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会计法 (民国108年)|s:会计法 (民国108年)》第99条之1修正案引发的争议事件。立法院该日深夜经朝野党团协商同意,迅速三读通过《会计法》第99条之1修正案,将原仅适用于行政首长的特别费报支、核销除罪化,扩大到民意代表与大专院校职员、研究人员支用政府补助的研究计划费的报支、核销。由于修正条文溯及既往部分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各民意机关支用的业务费等不追究责任,使得修正案通过后,立法委员颜清标用公款喝花酒将获得除罪,引起各界挞伐。该修正案与早先被提出的类似修正案一样,被舆论称为“颜清标条款”。
国务机要费为中华民国总统府因应执行业务需要,并核定国务机密相关案件所需之费用。根据总统府单位预算所附之《岁出计划提要及分支计划概况表》所述,国务机要费系供中华民国总统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行使职权相关必要之费用,包括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费用。另一方面,因为马英九特别费案之审理法官蔡守训认为该费用与其他机关首长之特别费相异,故行政院于2004年对特别费不需检具原始凭证列报金额不得超出一半之统一规定对该费用并不适用,总统府本身并未对国务机要费做出相关的规定,因而据称应该并不受行政院统一规定之限制。但自2006年9月起,行政院主计处及总统府开始对国务机要费订定相关规定,要求国务机要费及特别费全部都需要单据列报,回归相关的主计法规之规定。
首长特别费事件是指2006年于中华民国国务机要费案之后,检察单位针对各个首长的特别费支出进行调查与起诉的一列活动。多数行政首长都被发现将特别费使用于私人支出上以及为了报销特别费而使用假发票报账的现象,其中最受瞩目的就是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的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
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发生于2006年,马英九于任职台北市市长期间,使用特别费核销领养流浪犬“马小九”的治疗费用,并将每月特别费半数汇入妻子周美青账户,遭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以贪污罪起诉。最高法院最终判处马英九无罪,其部属余文则遭判有期徒刑,马英九被控用市长特别费医治马小九部分,台北地检署不起诉处分确定。。
首长特别费事件是指2006年于中华民国国务机要费案之后,检察单位针对各个首长的特别费支出进行调查与起诉的一列活动。多数行政首长都被发现将特别费使用于私人支出上以及为了报销特别费而使用假发票报账的现象,其中最受瞩目的就是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的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
首长特别费事件是指2006年于中华民国国务机要费案之后,检察单位针对各个首长的特别费支出进行调查与起诉的一列活动。多数行政首长都被发现将特别费使用于私人支出上以及为了报销特别费而使用假发票报账的现象,其中最受瞩目的就是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的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
会计法第99-1条修正乌龙事件是2013年5月31日中华民国行宪后第8届立法院通过的《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会计法 (民国108年)|s:会计法 (民国108年)》第99条之1修正案引发的争议事件。立法院该日深夜经朝野党团协商同意,迅速三读通过《会计法》第99条之1修正案,将原仅适用于行政首长的特别费报支、核销除罪化,扩大到民意代表与大专院校职员、研究人员支用政府补助的研究计划费的报支、核销。由于修正条文溯及既往部分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各民意机关支用的业务费等不追究责任,使得修正案通过后,立法委员颜清标用公款喝花酒将获得除罪,引起各界挞伐。该修正案与早先被提出的类似修正案一样,被舆论称为“颜清标条款”。
首长特别费事件是指2006年于中华民国国务机要费案之后,检察单位针对各个首长的特别费支出进行调查与起诉的一列活动。多数行政首长都被发现将特别费使用于私人支出上以及为了报销特别费而使用假发票报账的现象,其中最受瞩目的就是马英九在台北市长任内的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