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权 编辑
罢免选举是指为免去一位当选官员职务而进行的特别投票选举。同创制权和复决权一样,罢免选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进步运动提倡的一种主要的选举改革。罢免投票与弹劾不同的是,被弹劾的官员是涉及干犯严重的罪行,并由议会投票罢免,而罢免投票则是选民通过投票,提前结束民选官员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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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权即为人民直接参与表达国家意志的民权,有内涵不同的定义版本。通常政府会以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种公民投票,让人民清楚表达民意后,作为政府施政的依据;不过也衍生出不同的方向。一种是让人民选举代表人后,由代表人代表选举民众行使民权,这种以人民所选出的代表来间接代替人民行使权力的民主类型,即称为间接民主,也就是人民仅能选举代表人,无法再对选出的代表人的任期内若是失去选民信任的政治责任以及议会的法律案通过与否多所置喙。如果人民另外以公民直接投票的方式,对民选代表在任期中有罢免权,对议会的法律案有创制权、复决权,后三者则不是选举权这种间接民权,而是选民对民选代表的在任与否与议会的法律案通过与否,有着更强大控制程度的直接民权、或某种定义下的直接民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