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案 编辑
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案,是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对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的行政院院长人选投票行使同意权。1948年至1997年间,所有行政院院长人选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后任命。1997年第四次《宪法增修条文》取消行政院院长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规定,此后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提名不再行使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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