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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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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提名之同意案,是由
中华民国
立法院
依据《
中华民国宪法
》第五十五条,对
中华民国总统
提名的
行政院院长
人选投票行使同意权。1948年至1997年间,所有行政院院长人选均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后任命。1997年第四次《
宪法增修条文
》取消行政院院长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规定,此后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提名不再行使同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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