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院长,是中华民国监察院之最高监察机关首长,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对中华民国各机关行使审计权、纠正权、弹劾权及纠举权。监察院院长任期为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改为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经立法院投票同意后任命之。现任院长为陈菊。
监察院为中华民国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2月成立。简称监院。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华民国五院中可负责行使弹劾权、纠举权、监察权、监试权及审计权;1992年前与国民大会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国会职权。这个机关相当于欧洲审计院、美国政府问责署、韩国监查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监察院副院长,是中华民国监察院的副首长,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对全国各机关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任期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正后改为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
监察院为中华民国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2月成立。简称监院。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华民国五院中可负责行使弹劾权、纠举权、监察权、监试权及审计权;1992年前与国民大会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国会职权。这个机关相当于欧洲审计院、美国政府问责署、韩国监查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监察院院长,是中华民国监察院之最高监察机关首长,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对中华民国各机关行使审计权、纠正权、弹劾权及纠举权。监察院院长任期为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改为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经立法院投票同意后任命之。现任院长为陈菊。
审计部是中华民国有关中华民国政府审计业务的最高中央主管机关,是隶属于监察院的中央政府部门,主要业务职责为审核各级政府机关之财务收支、考核财务效能、审核决算、稽察财务上之违失、核定财务责任等。审计权之行使对象,与监察院的行使弹劾权、纠举权相同,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之有关人员;范围为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属全国各机关、基金及公有事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事业及受公款补助之私人团体暨公设财团法人等。
监察院为中华民国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2月成立。简称监院。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华民国五院中可负责行使弹劾权、纠举权、监察权、监试权及审计权;1992年前与国民大会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国会职权。这个机关相当于欧洲审计院、美国政府问责署、韩国监查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监察院院长,是中华民国监察院之最高监察机关首长,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对中华民国各机关行使审计权、纠正权、弹劾权及纠举权。监察院院长任期为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改为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经立法院投票同意后任命之。现任院长为陈菊。
监察院副院长,是中华民国监察院的副首长,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对全国各机关行使弹劾权、纠举权及审计权。任期六年,宪法第七次修正后改为中华民国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后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