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 编辑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由美国国会于1803年12月9日提出,并在1804年7月27日得到法定所需四分之三的州批准而生效。该修正案对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中有关美国总统美国副总统的选举事项作出了重大修正,以防止今后总统选举再出现像1796年美国总统选举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时所发现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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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年美国总统选举是历史上第五次美国总统选举。大选每四年举办一次,这一次从1804年11月2日星期五举办到12月5日星期三。来自民主共和党的时任美国总统托马斯·杰斐逊战胜了南卡莱罗纳州的联邦党候选人查尔斯·科茨沃斯·平克尼。本次大选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获批后举办的首次大选,而正是该修正案改革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的程序。
在美国,权变选举是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中提到的解决如果没有总统候选人获得过半选举人票的情况下,由众议院选总统,参议院选副总统程的程序。这种情况极为罕见,至今只发生过三次。触发这一选举程序的情形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