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权利法案 编辑
美国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前十条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统称。这些修正案的提出是为了缓解那些反对批准宪法的反联邦党人的担忧,其中保障了多项个人自由,限制了政府的司法和其他方面权力,并将一些权力保留给各州和公众。起初这些修正案仅针对美国联邦政府有效,不过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通过后,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统称合并原则的进程将权利法案中的大部分条款应用到了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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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权利法案也称“经济权利法案”,是美国美国总统列表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在1944年1月11日国情咨文中提出的一个社会经济改革畅想。在国情咨文的广播中,罗斯福认为美国人民应该认识到美国宪法和美国权利法案所承诺的政治权力“已不能保证追求幸福的平等性”,因此需要拟定第二套权利法案来授权联邦法保障以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该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国成为首个在宪法中明文不设国教,并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国家。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美国建国前,大英帝国曾下发通用搜捕状,让北美殖民地的治安警察可以任意进入任何人的私有领地进行搜查,这样的做法导致新大陆居民的普遍不满,是美国革命爆发前紧张局势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修正案就是针对这种搜捕状所作的回应。修正案与权利法案中的其他条款一起于1789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美国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最初提出这些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对反联邦党人向新宪法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国会于1789年9月28日将提出的修正案递交各州,到了1791年12月15日终于获得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美国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国会厅是美国宾夕法尼亚州费城的一座建筑,靠近栗树街与第六街路口,自1790年12月6日至1800年5月14日,美国国会设于此处 在此期间,美国接纳了三个新州:佛蒙特、肯塔基和田纳西,批准了美国宪法的美国权利法案,以及两位总统就职:乔治·华盛顿和约翰·亚当斯。
第1届美国国会是美国国会第一次召开,任期由1789年3月4日至1791年3月4日,也是乔治·华盛顿总统第一个任期的前两年。国会原在纽约市的联邦国家纪念堂集会,然后搬到费城的国会厅。美国众议院第1届席次分布基于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一条的规定。两院的多数议员支持华盛顿总统的政府。此届国会通过了美国权利法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该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国成为首个在宪法中明文不设国教,并保障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国家。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美国建国前,大英帝国曾下发通用搜捕状,让北美殖民地的治安警察可以任意进入任何人的私有领地进行搜查,这样的做法导致新大陆居民的普遍不满,是美国革命爆发前紧张局势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修正案就是针对这种搜捕状所作的回应。修正案与权利法案中的其他条款一起于1789由詹姆斯·麦迪逊在第一届联邦国会上作为一系列立法细则提出,先由美国众议院于1789年8月21日通过,再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国会两院联合决议案正式提出,最初提出这些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对反联邦党人向新宪法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回应。国会于1789年9月28日将提出的修正案递交各州,到了1791年12月15日终于获得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五条中规定的四分之三多数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美国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正式宣布修正案通过。
联邦国家纪念堂位于美国纽约市华尔街26号,建于1842年,原为海关大楼,坐落在联邦厅原址。联邦厅建于1700年,
为纽约市政厅,后来作为美国第一座国会大厦,以及乔治·华盛顿华盛顿第一次总统就职典礼的地点。1789年3月4日,第一届国会在此召开,美国权利法案也是在此加入到宪法。联邦厅毁于1812年。
第1届美国国会是美国国会第一次召开,任期由1789年3月4日至1791年3月4日,也是乔治·华盛顿总统第一个任期的前两年。国会原在纽约市的联邦国家纪念堂集会,然后搬到费城的国会厅。美国众议院第1届席次分布基于美国宪法美国宪法第一条的规定。两院的多数议员支持华盛顿总统的政府。此届国会通过了美国权利法案
埃尔布里奇·托马斯·杰利,美国政治家、外交家,作为民主共和党成员,曾在1813年-1814年担任美国副总统。杰利出生于一个富裕的商人家庭,他在1760年代反对英国的殖民政策,并在美国独立战争初期中的抵抗运动中活跃。格里当选为第二届大陆代表大会议员,并签署了《美国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他是1787年参加宪法公约的三人之一,他们拒绝签署美国宪法,因为该宪法当时不包括“权利法案”。宪法批准后,他当选为首届美国国会议员,他以个人和国家自由的倡导者的身份积极参与起草和通过《美国权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