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死刑制度 编辑
美国目前有31个州和联邦政府及军队有死刑法律,其余的州、海外领地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以及无常住人口的美国本土外小岛屿没有死刑。在这些没有死刑的地区,绝大多数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控方希望被告被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利选择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以外,难以判处死刑。就算能够判处死刑,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极长,一般拖延至十几年乃至数十年才被执行死刑都是正常范畴;而且州和联邦两方的上诉程序每多旷日持久、且费用不菲,以致超过执行终身监禁的成本两三倍。日本死刑制度大韩民国死刑制度中华民国死刑制度新加坡死刑制度、美国是五个有死刑的已开发国家民主国家之一,也是唯一一个定期执行死刑的西方国家,并且是开发注射死刑电椅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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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刑谋杀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共和国一种法规的谋杀,后来在美国成为定义某种形式加重谋杀罪的法律规定。在美国的部分地区,该罪名仍然定义了行凶者有资格判处美国死刑制度的谋杀类别。 而在美国的部分司法管辖区中,例如加利福尼亚州,虽然保留了将死刑作为对谋杀的可能刑罚,但却没有专门制定或定义极刑谋杀的法规;相反,其他类型的谋杀也有可能被除以极刑。 因此在这些案例里,“极刑谋杀”并不属于法律术语,但依然有可能被媒体在报道中使用。
雷尼·贝西亚是美国最后一位被美国死刑制度的死刑犯,其罪行是奸杀一名70岁妇女,1936年8月14日,贝西亚在肯塔基州欧文斯伯勒被公开吊死。
威斯康辛州在1853年废除死刑。它是美国死刑制度,只有执行过一次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