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 编辑
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司法系统中除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外第二高级的法院。在1875年成立,现在共有37名法官审理刑事和民事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别由各自的庭长领导。刑事法庭审理来自治安法院和王室法院的上诉案件;民事法庭则审理来自郡法院和高级法院的案件。案件要上诉到上诉法院,需要得到下级法院或上诉法院的许可。上诉法院的判决在获得上诉许可后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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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法院,中文又作刑事法院,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中与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和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合称英格兰及威尔士上级法院。这类法院专审刑事法,在架构上从属于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但也算是较高级的原讼法院。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又名高等司法院,简称高等法院或高院,又因位于伦敦,常被称为伦敦高等法院,简称伦敦高院,与皇室法院和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合称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级法院。高等法院位于伦敦中心河岸街上的皇家司法院内,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各地均设有地方登记处。高等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具重要性和具法律价值的原讼案件,其权力凌驾于所有下级法院和绝大部分审裁处,高等法院由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法官担任首长。
英格兰及威尔士资深主审法官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由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法官任命,负责监督英格兰和威尔士各司法辖区内的主审法官。首席法官有权为每六个司法辖区任命两名或以上的主审法官以监督各地方法官如巡回法官、地方法官、特委法官和裁判官。而资深主审法官负责各地方司法辖区内的人事任免及加强法院、司法机构与政府间的联络。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又名高等司法院,简称高等法院或高院,又因位于伦敦,常被称为伦敦高等法院,简称伦敦高院,与皇室法院和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合称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级法院。高等法院位于伦敦中心河岸街上的皇家司法院内,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各地均设有地方登记处。高等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具重要性和具法律价值的原讼案件,其权力凌驾于所有下级法院和绝大部分审裁处,高等法院由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法官担任首长。
皇室法院,中文又作刑事法院,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中与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和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合称英格兰及威尔士上级法院。这类法院专审刑事法,在架构上从属于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但也算是较高级的原讼法院。
第一代伯基特男爵威廉·诺曼·伯基特,PC,御用大律师,英国大律师、法官、政治家和循道宗传道人,1941年至1956年历任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和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1945年至1946年兼任纽伦堡审判英方替任法官,后于1958年至1961年奉委英国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早年他曾于1923年至1924年和1929年至1931年两度代表英国自由党当选英国下议院议员。
第一代伯基特男爵威廉·诺曼·伯基特,PC,御用大律师,英国大律师、法官、政治家和循道宗传道人,1941年至1956年历任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和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1945年至1946年兼任纽伦堡审判英方替任法官,后于1958年至1961年奉委英国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早年他曾于1923年至1924年和1929年至1931年两度代表英国自由党当选英国下议院议员。
皇室法院,中文又作刑事法院,在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中与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和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合称英格兰及威尔士上级法院。这类法院专审刑事法,在架构上从属于高等法院及其分庭,但也算是较高级的原讼法院。
兰卡斯特郡领地阿尔弗斯顿的伯基特男爵是一个联合王国贵族爵位,1958年1月31日册封予资深法官第一代伯基特男爵诺曼·伯基特。伯基特历任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法官、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和英国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1945年至1946年兼任纽伦堡审判英方替任法官。他于1962年逝世后,爵位由儿子迈克尔·伯基特阁下继承;2015年再由孙儿托马斯·伯基特阁下继承。
主事官,全称卷宗保管及主事官和英格兰大法官法院记录官,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司法辖区中计英格兰及威尔士首席法官后第二高级的法官。主事官会同时担任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庭长和民事审判长。此职位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公元1286年,但相信在更早的历史时期早已有此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