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tem.title ]]
Mini wiki
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
编辑
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是中华民国
劳动法
领域的法律原则,指雇主依《
劳动基准法
》规定终止
劳动契约
时,负有安置义务;唯有在其无处安置、无其它方法继续雇用劳工,“解雇”已是最终、不得已的手段,才可依法终止劳动契约。反之,若雇主可用调职、沟通、辅导、给予改善机会等较为缓和的方式重新安置劳工时,则不得径行终止劳动契约,以保障劳工工作权。劳工若遭到违法解雇,可在调解、仲裁或裁决程序不成立后,向地方法院提起“确认雇佣关系”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13
图片
0 图片
评论
0 评论
匿名用户
·
[[ show_time(comment.timestamp) ]]
[[ nltobr(comment.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