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贌为荷兰东印度公司台湾实行的特殊承包制度,意指将某项经营活动的独占权以拍卖出售,其他人不能侵犯承包商的权利。独占权通常一年到期,得标时承包商须先缴纳一些预付款,余款等到期后才缴清。从广义上而言,贌即为课征不同形式的间接税,有时也叫税收承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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贌社之一种,为台湾荷兰统治时期1644年开始实行的村社承包制度,将辖下台湾原住民村社的交易权公开招标,商人得标后即可独占村社的所有交易。“贌”应为的台湾话音译。得标的承包商以衣料、盐、铁锅及各种杂物,和原住民交易鹿皮、鹿肉,再转卖鹿制品以赚取利润。此制度至台湾清治时期仍延续实施,不过取消了竞标,改采社饷的方式对原住民征税,由承包商至村社交易所得的部分利润,做为社饷缴纳给官府。直到1737年乾隆帝进行税制改革,此一制度才逐渐消失。
龙井林家是台湾台湾清治时期台中龙井区的林姓地主、郊商家族。林家开台祖林良出身福建漳州府漳浦县乌石乡,约于雍正、乾隆年间自唐山渡海移民台湾,落脚于中部地区的涂葛窟,从事港口雇佣。其子林三会转往三块厝发展,后因贩运米谷至汕头、厦门及福州等地而致富,开始兼营开垦,拓垦土地三十甲;然而后因泉漳械斗与土地流失而迁居今山脚里一带,并改向当地大租户施姓家族地立足。林三会过世时,林家仅有田产15甲,约120石租谷;此后林家迅速扩张田产,至1891年清治末期已有大小租谷4694石,其中以林文炳、林永尚父子领导时期增长最为快速。
贌社系之一种,为台湾荷兰统治时期1644年开始实行的村社承包制度,将辖下台湾原住民村社的交易权公开招标,商人得标后即可独占村社的所有交易。“贌”应为的台湾话音译。得标的承包商以衣料、盐、铁锅及各种杂物,和原住民交易鹿皮、鹿肉,再转卖鹿制品以赚取利润。此制度至台湾清治时期仍延续实施,不过取消了竞标,改采社饷的方式对原住民征税,由承包商至村社交易所得的部分利润,做为社饷缴纳给官府。直到1737年乾隆帝进行税制改革,此一制度才逐渐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