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是民法上常被举出用以说明债权平等原则、第三人侵害债权以及物权行为独立性等法律概念的虚构案例。典型的一物二卖案例通常由下述事实构成:甲为A屋所有权人,与乙订定A屋买卖契约后,于移转登记A屋予乙前,另与丙订定A屋买卖契约,随即将A屋移转登记予丙。
83年台上字第3243号:“买卖契约仅有债之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契约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买卖之场合,出卖人如已将不动产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纵已占有不动产,后买受人仍得基于所有权请求前买受人返还所有物,前买受人即不得以其与出卖人间之买卖关系,对抗后买受人。”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