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 编辑
物权行为是指在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中,使物权发生私法上取得、丧失、变动等效果的法律行为,法律上称为权利的得丧变更。常见的物权行为包括所有权的让与、移转或抛弃、地上权或抵押权的设定等等。在法律行为的归类上,由于物权行为之本旨在于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而非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债权,因此属于“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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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行为,又称为负担行为。与物权行为不同的是,为债权行为仅产生使他人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请求权,其效力仅及于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及于契约以外之第三人。
一物二卖是民法上常被举出用以说明债权平等原则、第三人侵害债权以及物权行为独立性等法律概念的虚构案例。典型的一物二卖案例通常由下述事实构成:甲为A屋所有权人,与乙订定A屋买卖契约后,于移转登记A屋予乙前,另与丙订定A屋买卖契约,随即将A屋移转登记予丙。
83年台上字第3243号:“买卖契约仅有债之效力,不得以之对抗契约以外之第三人。因此在二重买卖之场合,出卖人如已将不动产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与后买受人,前买受人纵已占有不动产,后买受人仍得基于所有权请求前买受人返还所有物,前买受人即不得以其与出卖人间之买卖关系,对抗后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