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编辑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条例》、《两岸关系条例》、《两岸条例》,是中华民国中国统一前为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之间的社会各种往来而订定的中华民国法律,于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条例名称的“大陆地区”定位为“自由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大陆地区人民”则明定为“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而港澳地区事务另由《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范,不适用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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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疆域曾有多次变化,创立之初继承清朝领土,以中国大陆为疆域的核心;但经过第二次国共内战后,大陆地区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占领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今De facto有效管辖范围仅涵盖台湾、澎湖群岛、福建的金门县、马祖列岛与部分南海诸岛,即“台湾地区”。另一方面,中华民国政府文书中还存有“De jure领土”,例如《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并未明文定义其范围。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地区是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1998年《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s: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海为中华民国领海基线起至其外侧十二海里间的海域。
中华民国的疆域曾有多次变化,创立之初继承清朝领土,以中国大陆为疆域的核心;但经过第二次国共内战后,大陆地区已经被中国共产党占领控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今De facto有效管辖范围仅涵盖台湾、澎湖群岛、福建的金门县、马祖列岛与部分南海诸岛,即“台湾地区”。另一方面,中华民国政府文书中还存有“De jure领土”,例如《中华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但并未明文定义其范围。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地区是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1998年《https://zh.wikisource.org/wiki/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s:中华民国领海及邻接区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海为中华民国领海基线起至其外侧十二海里间的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