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娼妓史 编辑
中国历史中最早关于娼妓记载是春秋时代管仲建立的官妓制度,汉武帝时加以制度化。陈东原认为中国有妓女真正开始于汉武帝时的营妓。妓女可分为宫妓、营妓、官妓、家妓和民妓等。她们本人则多是罪犯、罪犯家属、贩卖人口或战俘。妓女社会地位低下,而将大臣或敌方的女性家属发配为妓女,亦是君主所使用的惩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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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妓或称家伎、女妓、伎女、女乐、舞女、内妓、妓妾、侍儿等,是中国娼妓史的一类。通常是贵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养,擅长歌唱、舞蹈、乐器演奏等技艺,为家主提供声色和性服务的女性。法律上,她们没有配偶身份,不入户籍,亦可归为姬侍一类。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为隶属家主的奴婢。宋朝时,转化为与家主订立契约的平民身份。
家妓或称家伎、女妓、伎女、女乐、舞女、内妓、妓妾、侍儿等,是中国娼妓史的一类。通常是贵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养,擅长歌唱、舞蹈、乐器演奏等技艺,为家主提供声色和性服务的女性。法律上,她们没有配偶身份,不入户籍,亦可归为姬侍一类。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为隶属家主的奴婢。宋朝时,转化为与家主订立契约的平民身份。
家妓或称家伎、女妓、伎女、女乐、舞女、内妓、妓妾、侍儿等,是中国娼妓史的一类。通常是贵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养,擅长歌唱、舞蹈、乐器演奏等技艺,为家主提供声色和性服务的女性。法律上,她们没有配偶身份,不入户籍,亦可归为姬侍一类。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为隶属家主的奴婢。宋朝时,转化为与家主订立契约的平民身份。
家妓或称家伎、女妓、伎女、女乐、舞女、内妓、妓妾、侍儿等,是中国娼妓史的一类。通常是贵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养,擅长歌唱、舞蹈、乐器演奏等技艺,为家主提供声色和性服务的女性。法律上,她们没有配偶身份,不入户籍,亦可归为姬侍一类。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为隶属家主的奴婢。宋朝时,转化为与家主订立契约的平民身份。
家妓或称家伎、女妓、伎女、女乐、舞女、内妓、妓妾、侍儿等,是中国娼妓史的一类。通常是贵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养,擅长歌唱、舞蹈、乐器演奏等技艺,为家主提供声色和性服务的女性。法律上,她们没有配偶身份,不入户籍,亦可归为姬侍一类。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为隶属家主的奴婢。宋朝时,转化为与家主订立契约的平民身份。
家妓或称家伎、女妓、伎女、女乐、舞女、内妓、妓妾、侍儿等,是中国娼妓史的一类。通常是贵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养,擅长歌唱、舞蹈、乐器演奏等技艺,为家主提供声色和性服务的女性。法律上,她们没有配偶身份,不入户籍,亦可归为姬侍一类。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为隶属家主的奴婢。宋朝时,转化为与家主订立契约的平民身份。
家妓或称家伎、女妓、伎女、女乐、舞女、内妓、妓妾、侍儿等,是中国娼妓史的一类。通常是贵族、士大夫、官宦家庭中豢养,擅长歌唱、舞蹈、乐器演奏等技艺,为家主提供声色和性服务的女性。法律上,她们没有配偶身份,不入户籍,亦可归为姬侍一类。宋朝之前,法律身份多为隶属家主的奴婢。宋朝时,转化为与家主订立契约的平民身份。